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物联网、机器人、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等四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物联网技术已成为我省推动数字化转型、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塑造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引擎,为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加快培育物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物联网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我省智能物联产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物联网产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物联网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好中选优的物联网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高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并注重跨领域融合应用,为我省物联网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物联网技术全产业链范畴的物联网云平台、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物联网应用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物联网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物联网领域技术人员带来的专业要求。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行业规划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物联网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强化纪律意识,恪守监督职责,加强对职称评聘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物联网高评委),承接全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物联网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成员由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其他高级评委会不再受理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
(三)申报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
4.评前准备。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召开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及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最终结果由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监制,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督促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省物联网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强化监督,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物联网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物联网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物联网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物联网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物联网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我省物联网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物联网云平台、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物联网应用等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物联网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物联网云平台
包括物联网云平台架构规划设计、安装部署、维护管理、云平台升级、云平台故障分析处理、云平台集成、自动化部署实施、技术支持、算法、大数据处理、模型训练优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物联网云平台应用相关知识普及等技术岗位。
(二)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
包括物联网各类型智能传感器、嵌入式产品开发、产品测试与设计、边缘计算、项目实施、安装、调试与技术运维、物联网通讯、智能终端(硬件)设计开发、产品选型、方案设计、应用开发相关知识普及等技术岗位。
(三)物联网应用
包括物联网智能应用行业场景(涵盖智能制造、智能家居、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智慧医疗等)应用架构设计、产品开发测试、方案设计、项目工程实施、安装、调试、集成应用运维、咨询与服务以及物联网智能应用相关知识普及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物联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物联网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物联网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七条申报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物联网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5年)。
(四)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物联网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五)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物联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六)取得国家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数字技术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物联网专业)。
(七)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
(八)有主持项目或产品开发经验,且按照《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第八条对于不满足第七条所述申报条件者,近5年以来在物联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1项以上,可直接申报:
(一)为主参与国家级重大项目(物联网类),或主持省级重点技术平台(物联网类)。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全部获奖人员,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全部获奖人员,以及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5名获奖人员。
(三)为主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
(四)在著名高校(985、211及双一流高校)担任校聘兼职教授。
(五)为主完成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或国际首台(套)排名全部完成人。
第九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热点问题及前沿研究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对物联网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见解,熟练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能对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十一条专业工作经历与水平
(一)具备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创见。
第十二条专业工作业绩
申报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的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及以上:
(一)为主参与过1项以上物联网相关专业领域项目或为主开发过1项以上物联网相关专业领域产品。
(二)作为排名第1的发明人取得PCT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
(三)为主完成物联网领域标准的编写1项以上,且标准已正式颁布并实施。或参与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物联网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
(四)为主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
(五)在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或在B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六)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奖项、地市级以上行业技术奖项的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物联网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物联网专业领域设置物联网云平台、物联网智能感知组网、物联网应用三个方向,具体含义可根据科技发展和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建立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排名第一人。“为主”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未注明排名的在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内不限排名。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学/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四)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学/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五)行业技术奖是指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技术奖项。
(六)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七)共同第一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视同通讯作者。
(八)国家级重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九)国家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省(部)级重点项目,指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5千万以上项目,省部级重点平台、省级重点研究院、省级创新中心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一)子课题项目相比主体项目降一级,如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项目。
(十二)大中型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最新版)进行认定。
(十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经济效益需提供合同、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转化效益证明。
(十四)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十五)“以上”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七条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通过自评分申报的人员、以标志性成果申报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物联网专业项目、产品等级分类表
3.企业等级分类表
4.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1
浙江省物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职业道德(10分) | 爱岗敬业(10分) | 获劳模、大 国工匠、五 一劳动奖 章、先进工 作者等荣 誉称号 | 国家级 | 10 | 10 | 不同类型荣誉可累计计分,相同类型荣誉按照最高等级赋分,其他类的荣誉称号由专家认定。 | |
省部级 | 8 | ||||||
市厅级 | 6 | ||||||
其他 | 4 | ||||||
年度考核(3分) | 近5年个 人年度考 核 | 三年及以上优秀 | 3 | 3 | |||
二年优秀 | 2 | ||||||
一年优秀 | 1 | ||||||
专业技术业绩 (60分) | 物联网专 业相关业 绩 (60分) | 物联网系 统规划与 设计相关 项目或产品 | 系统概 要、方案、 安全等设 计项目 | 一级项目/产品 | 40 | 2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项目数。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3.物联网专业项目/产品等级分类表见附件。 4.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5.团队人员仅限技术人员,后勤等辅助人员不计入。 |
二级项目/产品 | 15rn | ||||||
三级项目/产品 | 10rn | ||||||
四级项目/产品 | 5rn | ||||||
其他项目/产品 | rn | ||||||
感知控制 开发相关 项目或产品 | 嵌入式系 统开发、 信息安全开发 | 一级项目/产品 | 40 | 20rn | |||
二级项目/产品 | 15rn | ||||||
三级项目/产品 | 10rn | ||||||
四级项目/产品 | 5rn | ||||||
其他项目/产品 | rn | ||||||
物联网平 台系统集 成与应用 开发相关 项目或产 品 | 物联网平 台系统集 成、应用 开发、规 则引擎设 计开发、 算法、大 数据处 理、模型 训练优化等 | 一级项目/产品 | 40 | 20rn | |||
二级项目/产品 | 15rn | ||||||
三级项目/产品 | 10rn | ||||||
四级项目/产品 | 5rn | ||||||
其他项目/产品 | rn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物联网边 缘计算系 统应用开 发相关项 目或产品 | 物联网设 备接入开 发、智能 服务模块开发 | 一级项目/产品 | 40 | 20rn | |||
二级项目/产品 | 15rn | ||||||
三级项目/产品 | 10rn | ||||||
四级项目/产品 | 5rn | ||||||
其他项目/产品 | rn | ||||||
物联网技 术咨询与 服务相关 项目或产品 | 技术咨询 与解决方案、设计、培训指导 | 一级项目/产品 | 40 | 20rn | |||
二级项目/产品 | 15rn | ||||||
三级项目/产品 | 10rn | ||||||
四级项目/产品 | 5rn | ||||||
其他项目/产品 | rn | ||||||
获奖(30分)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30 | 3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奖项数。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二等奖 | 20rn | ||||||
三等奖 | 10rn | ||||||
省级科学技术奖项 | 一等奖 | 30 | 20rn | ||||
二等奖 | 15rn | ||||||
三等奖 | 10rn | ||||||
市级科学技术奖项 | 一等奖 | 30 | 15rn | ||||
二等奖 | 10rn | ||||||
三等奖 | 5rn | ||||||
行业技术奖项 | 国家级 | 10 | 3rn | ||||
省部级 | 2rn | ||||||
地市级 | rn | ||||||
知识产权(20分) | 专利、成果 | 首台(套) | 国际 | 2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专利数或软著件数。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国内 | 8rn | ||||||
省内 | 5rn | ||||||
发明专利 | 20 | 10rn | |||||
实用新型专利 | 10 | 5rn | |||||
软件著作权 | 5 | rn | |||||
标准制订 | 国际标准 | 20 | 15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标准件数。 2.r为排名系数,原 | |||
国家标准 | 10rn | ||||||
行业标准 | 8rn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地方标准 | 5rn | 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 10以后不计分。 | |||||
团体标准 | 3rn | ||||||
论文(10分) | A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10 | 10n | 1.n为出版专著、发表论文数。 2.仅限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毕业论文不计分。 3.同一期刊入选多个目录的按最高分累计分。 | ||
前三名 | 5n | ||||||
B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5 | 5n | ||||
前三名 | 3n | ||||||
C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2 | 1n | ||||
专业资历经历 (20分) | 学历学位(5分) | 博士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5 | / | 1.本专业为物联网相关专业。 2.取得的学位、学历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计分。 3.包括非全日制。 | |
非本专业 | 4 | ||||||
硕士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3 | |||||
非本专业 | 2 | ||||||
资历(10分) | 技术工作年限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10 | 1n | n为年份 | ||
非本专业 | 0.5n | ||||||
技术副总 经理/技术 总监 | 大型企业 | 10 | / | 1.企业等级见附件。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中型企业 | 8 | ||||||
小型企业 | 6 | ||||||
微型企业 | 4 | ||||||
技术部门 或研发部 门经理 | 大型企业 | 8 | |||||
中型企业 | 6 | ||||||
小型企业 | 4 | ||||||
微型企业 | 2 | ||||||
资质证书(8分) | 物联网工 程技术人 员等级证书 | 高级 | 8 | / | 1.资质证书应为人社部门认可的物联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中级 | 4 | ||||||
物联网相 关专业技 能等级证书 | 一级 | 8 | / | ||||
二级 | 4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行业影响力 (10分) | 社会兼职(10分) | 社会团体 | 国家级 | 主要负责人 | 10 | / | 社会团体兼职时间须2年以上。主要负责人指副理事长以上。 |
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 5 | ||||||
省级 | 主要负责人 | 8 | |||||
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 3 | ||||||
标技委、行业专家库 | 国家级 | 5 | / | 1.相关机构发文。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省部级 | 4 | ||||||
市厅级 | 3 | ||||||
区县级 | 2 | ||||||
院校兼职(10分) | 著名院校 (985、211 及双一流 高校) | 校聘兼职教授 | 10 | / | 1.院校兼职时间须1年以上,著名院校及一般本科院校可以提供院聘证明材料,其他高校/职业院校须提供校聘证明材料(学校公章或学校人事部门盖章)。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校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5 | ||||||
院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2 | ||||||
访问学者 | 5 | ||||||
一般本科院校 | 校聘兼职教授 | 7 | |||||
校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3 | ||||||
院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1 | ||||||
访问学者 | 3 | ||||||
其他高校/职业院校 | 校聘兼职教授 | 5 | |||||
校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2 | ||||||
访问学者 | 2 | ||||||
学术、技术讲座(10分) | 会议报告 | 重要国际会议 | 10 | 5n | 1.n为经专家认定报告数。 2.重要国际会议参考清华大学《重要国际会议目录(2023年)》,后续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 ||
一般国际会议/国内会议 | 3 | n | |||||
培训授课、讲座 | 社会授课、讲座 | 3 | n | n为次数 | |||
企业授课、讲座 | 1 | 0.2n | |||||
附2
物联网专业项目、产品等级分类表
等级 | 描述 |
一级项目 | 国家级或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或项目立项书注明50人以上技术团队 |
二级项目 | 省部级或项目金额200万—5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30-50人技术团队 |
三级项目 | 地市级或项目金额100万—2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5-30人技术团队 |
四级项目 | 区县级或项目金额30万—1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0-15人技术团队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 |
等级 | 描述 |
一级产品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
二级产品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500万—1000万元 |
三级产品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00万—500万元 |
四级产品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30万—100万元 |
其他产品 | 其他产品 |
注: 1.项目类型为甲方自建项目、企业自立项目的,根据项目指标降一级打分。 2.项目、产品须提供合同、立项书、验收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发票、银行到账证明、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 3.表内区间数值按包下不包上原则确定,如30万—100万元为含30万元,不含100万元。 | |
附3
企业等级分类表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营业收入(Y)(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营业收入(Y)(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营业收入(Y)(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
注:依据国统字《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确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 ||||
附4
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A、B类 SCI收录期刊 一级期刊 |
B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C类EI收录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他正式刊物(国内外)、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和其他国际会议) |
注: 国内一级及核(网址:https:杂志的封面、 | 心期刊分类,可参照浙江大学期刊目录 //www.zjujournals.com/CN/qkw/home.shtml)。学术期刊佐证材料须包含刊号、目录及所写文章,并提供知网、维普或万方检索。 |
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我省机器人产业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我省机器人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战略需求,结合我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服务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导向,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构建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聚焦机器人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应用,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打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高效透明的职称评审机制,为浙江省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的评审对象是指在我省从事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研发、算法、整机设计与制造、系统集成与应用等相关工程技术及产品开发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
围绕机器人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智能制造升级、服务机器人应用等重大需求,结合职业发展路径,动态调整评审专业方向,覆盖机器人全产业链关键岗位。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机器人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标准制定、解决行业共性难题的能力等纳入核心评价指标,重点评价申报人员在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中的实际贡献,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创新的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机器人专业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强化纪律意识,恪守监督职责,加强对职称评聘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和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云深处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机器人高评委),承担全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机器人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成员由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云深处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省机器人高评委办公室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省机器人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
(三)申报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区申报材料由市、县、区经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经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机器人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机器人评委会办公室承接评委会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并在召开省机器人高评委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评委会办公室应提前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及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省机器人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最终结果由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监制,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省机器人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督促省机器人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并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复查机制,强化监督,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机器人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高评委办公室需定期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汇报工作进展,确保程序规范。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机器人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机器人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浙江省机器人领域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机器人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研发、算法、整机设计与制造、系统集成与应用等相关工程研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核心零部件研发
从事机器人减速器、驱动器、控制器、传感器等关键基础部件及高性能元器件的开发、测试及产业化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算法
从事机器人感知(如环境感知、目标识别)、决策(如路径规划、任务调度)、控制(如运动控制、协同控制)等核心算法的开发、优化、测试及部署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整机设计与制造
从事机器人整机系统的架构设计、核心子系统设计、测试验证、制造工艺开发与优化及生产过程管控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系统集成与应用
从事将机器人本体、核心零部件、核心子系统、应用软件等要素集成为面向特定行业场景的自动化解决方案,并进行现场部署、调试、维护及迭代升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机器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申报人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六条申报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机器人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5年)。
(四)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机器人工作满1年。
(五)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机器人领域技术工作满4年。
(六)取得国家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数字技术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机器人专业)。
(七)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八)有主持项目或产品开发经验,且按照《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第七条对于不满足第六条所述申报条件者,近五年以来在机器人领域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1项以上,可直接申报:
(一)凭借机器人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参与人员);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完成人。
(二)获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或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
(三)参与起草国际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主持起草国家标准1项以上,并已发布实施。
(四)为主完成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或国际首台(套)全部完成人。
(五)在著名高校(985高校)担任兼职教授(校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的、扎实的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机器人领域本专业国内外前沿理论和科技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跟踪信息技术领域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
(三)具备指导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有主持机器人项目的核心零部件或算法开发与迭代、软硬件系统集成与优化、整机系统设计与应用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参与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算法或整机的开发、优化或二次迭代,显著提升产品性能。
(三)有解决机器人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对本专业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的经历和能力。
(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为机器人相关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典型应用场景或优秀解决方案(产品)的项目。
第十条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国家级学会/协会颁发的机器人领域技术奖项。
(二)为主完成机器人领域二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机器人领域三级项目1项。
(三)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EI/SCI收录期刊或学术会议发表机器人领域论文1篇以上。
(四)为主取得与机器人领域相关的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并实现产业化应用;或取得机器人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项、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
(五)参与制定机器人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5),或以第一起草人参与制定团体标准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六)在机器人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专业技术报告1次以上。
(七)为主参与研发的机器人产品在国内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产品、项目运维服务达到二类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机器人行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建立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机器人专业领域设置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研发、算法、整机设计与制造、系统集成与应用四个方向,具体含义可根据科技发展和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二)本专业相近专业包括机器人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等专业。
(三)获奖项目的排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不分等级且无排名依据的奖项,需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名单(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作为该项目永久性排名依据。
(四)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五)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并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视作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六)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机器人类社会团体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
(七)共同第一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视同通讯作者。
(八)国家级重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九)国家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省(部)级重点项目,指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一)地市级项目指由地市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立项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十二)子课题项目相比主体项目降一级,如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项目。
(十三)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主持”是指课题、项目、标准等排名第1的负责人,“为主”是排名前3的完成人,未注明排名的奖励在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内不限排名。
(十五)“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四条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取得的
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反映的。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通过自评分申报的人员、以标志性成果申报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浙江省机器人项目、产品、维护等级分类表
3.浙江省机器人企业等级分类表
4.机器人相关大赛名单
5.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1
浙江省机器人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职业道德(10分) | 爱岗敬业(10分) | 劳模、五一劳动 奖章、先进工作 者、优秀共产党 员、行业部门表 彰等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10 | 10 | 不同类型荣誉可累计计分,相同类型荣誉按照最高等级赋分,其他类的荣誉称号由专家认定。 | |
省部级 | 8 | ||||||
市厅级 | 6 | ||||||
其他 | 4 | ||||||
年度考核 (3分) | 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 三年及以上优秀 | 3 | 3 | |||
二年优秀 | 2 | ||||||
一年优秀 | 1 | ||||||
专业工作业绩 (60分) | 工作绩效(45分) |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 国际 | 2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项目数。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国内 | 8rn | ||||||
省内 | 5rn | ||||||
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推广 | 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1000 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 税金50万元以上 | 20 | 20rn | 1.n指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成果鉴定或专业机构认证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数量,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 | |||
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1000 万元以下或年均新增上缴 税金50万元以下 | 10 | 10rn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4.专家主要从产品、技术、应用的实用性、经济效益、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认定,酌情打分。 | |||||||
开发的成果被省 (部)级以上行 业主管部门确定 为机器人相关应 用场景示范项 目、典型应用场 景或优秀解决方 案(产品)的项 目 | 一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20 | 10rn | 1.各级项目、产品、维护等级见附件。 2.n指项目数,不同项目数可累计积分。 3.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4.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 ||
二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9rn | |||||
三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8rn | |||||
四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7rn | |||||
参与研发的产品 在国内推广应 用,产生良好的 社会经济效益 (产品、项目运 维服务达到二类 以上) | 一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20 | 10rn | |||
二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9rn | |||||
三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8rn | |||||
四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7rn | |||||
经行业认可,参 与研发的机器人 产品处于国内领 先、国际先进地 位。 | 一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10rn | ||||
二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9rn | |||||
三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8rn | |||||
四级/类项目、 | 产品、维护 | 7rn | |||||
科研创新 | 国家级科研项目 | 20 | 10rn | 1.n指项目数,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层级支持的,以最高级别计分。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省部级科研项目 | 8rn |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所有参与人员按排名系数0.2赋分。 | |||||
地市级科研项目 | 5rn | ||||||
科研奖励(30分) |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以上 | 30 | 30rn | 1.n为获奖数,相同内容项目不重复计分,需提供荣誉证书和文件。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获得多个奖项可累计积分。 4.同一成果获得多重奖项,就高计一次。 | ||
二等奖 | 20rn | ||||||
三等奖 | 10rn | ||||||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 | 20rn | ||||
二等奖 | 15rn | ||||||
三等奖 | 10rn | ||||||
市、地、厅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 | 10rn | ||||
其他 | 5rn | ||||||
机器人领域大赛奖 | 一等奖以上 | 5 | 3rn | ||||
二等奖 | 2rn | ||||||
三等奖 | rn | ||||||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20分) | 国际发明专利 | 2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专利数。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2赋分。 | |||
国家发明专利 | 8rn | ||||||
实用新型 | 10 | 2rn | |||||
软件著作权 | 3 | n | |||||
标准制定 | 国际标准 | 20 | 15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标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20分) | 国家、行业标准 | 10rn | 准数。 2.r为权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地方标准 | 5rn | ||||||
团体标准 | 3rn | ||||||
论文(10分) | A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10 | 10n | 1.n为出版专著、发表 论文数。 2.仅限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毕业论文不计分。 3.同一期刊入选多个目录的按最高分累计分。 | ||
前三名 | 5n | ||||||
B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5 | 5n | ||||
前三名 | 5n | ||||||
C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2 | n | ||||
专业资历 经历 (20分) | 学位学历(5分) | 博士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5 | 5 | 1.本专业为机器人相关专业。 2.取得的学位、学历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计分。 3.包括非全日制。 | |
非本专业 | 4 | 4 | |||||
硕士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3 | 3 | ||||
非本专业 | 2 | 2 | |||||
工作资历(15分)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 | 5 | n | n为工作年限,可累计积分。 | ||
非本专业领域 | 0.8n | ||||||
任职情况 | 国家级平台 | 主要负责人 | 15 | / | 1.企业等级见附件。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3.所任职平台和单位均为机器人领域。 4.需提供正式聘书、任命文件或任职单位官方出具的任职证明。 | ||
其他 | 10 | ||||||
省(部)级平台 | 主要负责人 | 12 | |||||
其他 | 6 | ||||||
一级企业 | 担任核心 技术骨干 或部门领 导以上等 相当层次职务 | 10 | |||||
二级企业 | 8 | ||||||
三级企业 | 6 | ||||||
四级企业 | 5 | ||||||
一级企业 | 担任产品 | 8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二级企业 | 或项目技 术负责人 以上等相 当层次职务 | 6 | |||||
三级企业 | 4 | ||||||
四级企业 | 3 | ||||||
行业影响力 (10分) | 社会兼职(10分) | 社会团体 | 国际性、全国性行业协会、联盟、 学会、标准委员会 | 常务理事 以上或副 秘书长以上 | 10 | / | 1.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所有申报的社会兼职组织,须经高评委家组认定其与机器人领域的直接相关性,未在专家认可范围内的组织,不予计分。 3.需提供正式聘书、任命文件或兼职单位官方出具的任职证明。 |
理事或委员 | 7 | ||||||
会员 | 4 | ||||||
省级行业协 会、联盟、 学会、标准 委员会或国 家级协会 (学会)的 分会 | 常务理事 以上或副 秘书长以上 | 8 | |||||
理事或委员 | 6 | ||||||
会员 | 3 | ||||||
地市级 行业协会、 学会、标准 委员会 | 常务理事 以上或副 秘书长以上 | 4 | |||||
理事或委员 | 2 | ||||||
会员 | 1 | ||||||
院校兼职(10分) | 著名院校(985高校) | 校聘兼职教授 | 10 | / | 1.院校兼职时间须1年以上,著名院校及一般本科院校可以提供院聘证明材料,其他高校必须提供校聘证明材料(学校公章或学校人事部门盖章)。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校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5 | ||||||
院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2 | ||||||
访问学者 | 5 | ||||||
一般本科院校 | 校聘兼职教授 | 7 | |||||
校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3 | ||||||
院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1 | ||||||
访问学者 | 3 | ||||||
其他高校 | 校聘兼职教授 | 5 | |||||
校聘兼职导师、兼职讲师 | 2 | ||||||
访问学者 | 2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学术、技术讲座 (10分) | 会议报告 | 重要国际会议 | 10 | 5n | 1.n为经专家认定报告数。 2.重要国际会议参考清华大学《重要国际会议目录(2023年)》,后续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 ||
一般国际会议/国内会议 | 3 | n | |||||
培训授课、讲座 | 社会授课、讲座 | 3 | n | n为次数。 | |||
企业授课、讲座 | 1 | 0.2n | |||||
附2
浙江省机器人项目、产品、维护等级分类表
一级项目 | 国家级或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或项目立项书注明50人以上技术团队 |
二级项目 | 省部级或项目金额300万—5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30-50人技术团队 |
三级项目 | 地市级或项目金额100万—3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5-30人技术团队 |
四级项目 | 区县级或项目金额30万—1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0-15人技术团队 |
一类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纯运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
二类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纯运维服务收入500万—1000万元 |
三类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纯运维服务收入100万—500万元 |
四类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运维服务收入30万—100万元 |
注: 1.项目类型为甲方自建项目、企业自立项目的,根据项目指标降一级打分。 2.项目、产品维护的材料须提供合同、立项书、验收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发票、银行到账证明、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 3.表内区间数值按包下不包上原则确定,如30万—100万元为含30万元,不含100万元。 | |
附3
浙江省机器人企业等级分类表
一级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
二级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亿—5亿元 |
三级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000万—1亿元 |
四级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 |
注: 1.表内区间数值按包下不包上原则确定。如1亿—5亿元为含1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以上为含10亿元;1000万元以下为不含1000万元。 2.企业等级须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 |
附4
机器人相关大赛名单
区域 | 赛事 |
国内 | 中国机器人大赛、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机器人世界杯中国赛、中国机器人及人工智能大赛、中国高校智能机器人创意大赛、中国智能机器人格斗及竞技大赛、中国大学生计算机博弈大赛暨第十八届中国计算机博弈锦标赛、国际青年人工智能大赛、国际先进机器人及仿真技术大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CURC)、睿抗机器人开发者大赛(RAICOM)、全国人工智能机器人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中国高校智能机器人创意大赛、CMG世界机器人技能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AI+机器人赛道)、全国移动机器人(AGV)行业赛 |
国际 | RoboCUP世界机器人大赛、FIRA、国际机器人奥林匹克竞赛、FLL世锦赛、世界机器人大赛(WRCC) |
注:本名单所列大赛,获奖选手或指导教师具备得分资格。实际评定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大赛,以专家认定为准。 | |
附5
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A、B类 SCI收录期刊 一级期刊 |
B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C类 EI收录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他正式刊物(国内外)、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和其他国际会议) |
注: 国内一级及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浙江大学期刊目录(网址: https://www.zjujournals.com/CN/qkw/home.shtml)。学术期刊佐证材料须包含杂志的封面、刊号、目录及所写文章,并提供知网、维普或万方检索。 | |
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职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工业互联网作为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驱动力量,为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提供了坚实支撑。为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加快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我省工业互联网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工业互联网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好中选优的工业互联网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高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并注重跨领域融合应用,为我省工业互联网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在工业互联网网络互联、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安全防护等领域,从事规划设计、技术研发、项目管理、测试验证、工程实施、系统集成、运营管理和运维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将本评价条件的适用范围设置为工业互联网网络互联、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安全防护等领域。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以工业互联网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行业规划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引入更科学、更灵活、更全面的评价标准和方式,从而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强化纪律意识,恪守监督职责,加强对职称评聘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促进会(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处)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蓝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承接全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促进会,成员由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促进会、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蓝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其他工程高级评委会不再受理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省经信厅统一组织。
(二)组建专家库
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
(三)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并在召开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及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评审结果由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促进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监制,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促进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督促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并对专家库组建、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以及工业互联网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强化监督,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工业互联网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工业互联网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工业互联网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部署任务,促进行业应用,加快技术人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我省工业互联网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在工业互联网网络互联、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安全防护等领域,从事规划设计、技术研发、项目管理、测试验证、工程实施、系统集成、运营管理和运维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以及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工业互联网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工业互联网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七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业互联网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5年)。
(四)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业互联网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工业互联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六)取得国家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数字技术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工业互联网专业)。
(七)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
(八)按照《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第八条对于不满足第七条所述申报条件者,近五年以来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凭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8)、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2);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项(排名前8)、中国专利银奖1项(排名前5)或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排名前2)。
(二)为主制(修)订1项本领域国际标准或主持制(修)订1项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担任国家级技术平台副职及以上,或担任省(部)级重点技术平台正职。
(四)为主完成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或国际首台(套)排名第4及以后完成人。
第九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业互联网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副高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业互联网专业工作满1年。
(四)获评浙江省首席技师或特级技师,且从事工业互联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
第十条对于不满足第九条所述申报条件者,近五年以来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凭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2)或二等奖1项(排名第1);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项(排名前3)。
(二)主持制(修)定1项本领域国际标准或主持制(修)定3项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担任国家级技术平台正职。
(四)入选国家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创新企业家项目或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
(五)为主完成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
第十一条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工业互联网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知识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热点问题及前沿研究的能力。
2.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3.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
3.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分析、追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4.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研究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研究、设计网络互联与数据互通、共享等解决方案并指导工程实施。
2.参与研究、设计、开发、调测、推广工业互联网应用平台和应用型工业APP。
3.参与研究、开发、应用工业大数据的采集技术、工业机理模型和高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
4.参与规划、设计、部署工业互联网安全系统,监控、管理和保障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及数据安全。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为主完成工业互联网相关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等领域项目,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2.为主完成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发、设计和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3.为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4.担任省(部)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重要科技部门工作满5年;从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具备指导高级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参与1项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工业互联网相关的课题研究、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排名前5);或完成2项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排名前5);或制定1项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并被采纳实施(排名前5);或主持编写1项行业白皮书,并经行业专家评审认可。
2.推进企业贯标评估工作,开展自评估、差距分析、建设规划、能力提升等工作,使企业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稳健级(3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AA级以上、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CMMM)3级以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3级以上或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用水平与绩效评价C级以上(排名前5)。
3.承担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5),或为主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相关领域项目1项,项目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排名前5);或参与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示范试点、典型案例、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制造业“云上企业”、首版次软件产品,及相当层次的项目、应用或方案(产品)1项(排名前5)。
4.为主制(修)订国家(国际)、行业、省级地方(团体)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排名第1的发明人取得PCT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
6.凭借相关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中国专利奖1项;或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3)、二等奖1项(排名前2)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1);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以上主办的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大赛或赛道三等奖以上1项。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高质量科技期刊或会议论文);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会议上做专题或分会报告2次;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5)编写并出版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为主完成1项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工业互联网相关的课题研究、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颁布实施或采纳应用;或为主完成2项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或为主制定1项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并被采纳实施;或主持编写3项行业白皮书,并经行业专家评审认可。
2.推进企业贯标评估工作,开展自评估、差距分析、建设规划、能力提升等工作,使企业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
(DCMM)量化管理级(4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AAA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CMMM)4级以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4级或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用水平与绩效评价D级以上(排名前5)。
3.承担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排名前5),或为主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为主完成相关领域项目1项,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为主完成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示范试点、典型案例、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制造业“云上企业”、首版次软件产品,及相当层次的项目、应用或方案(产品)1项。
4.为主完成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
5.为主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颁布实施。
6.作为排名第1的发明人取得PCT或国家发明专利3项,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
7.凭相关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2);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项(排名前5)、中国专利银奖1项(排名前3)或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排名前2);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以上主办的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大赛或赛道一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2)。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高质量科技期刊或会议论文3篇以上;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会议上做大会报告1次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5)编写并出版相关著作或译著2本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工业互联网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建立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工业互联网专业分网络互联、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和安全防护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网络互联:工业设备/产品联网、网络化改造、系统集成、企业内外网络、工业园区网络、网络设备、网络资源和管理、互联互通互操作、边缘计算、数据互通、网络化协同等相关方向。
2.平台建设:工业设备接入上云、工业机理模型与组件、工业数字孪生、工业微服务与开发环境、边缘层、IaaS层、工业PaaS层、SaaS层、工业应用架构设计、工业APP等软件开发、工业APP应用与服务、平台服务与运维工作、智能化制造,编码与存储、标识采集、解析、交互处理、设备与中间件、异构标识互操作、标识节点、标识应用等相关方向。
3.数据服务:工业数据交换、工业数据集成、工业数据预处理与存储、工业数据建模、工业数据分析与系统建设、工业数据管理、工业大数据服务、工业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数字化管理等相关方向。
4.安全防护:终端/设备安全、网络安全、控制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边缘计算安全、云平台安全、关键要素安全、安全监测、安全应急响应、安全架构、安全开发、安全运维、安全评估、安全能力评价、工业企业安全上云、安全公共服务、工程安全、密码应用、安全技术及产品应用等相关方向。
(二)“以上”均含本数(本级)。
(三)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四)“主持”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为主”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未注明排名的奖励在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内不限排名。
(五)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六)国家级技术平台包括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省(部)级技术平台包括经省(部)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等;未在上述描述中的技术平台,以专家认定为准。
(七)国家级重点项目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课题、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及其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直接经费200万以上的联合基金集成或重点支持项目和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八)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九)省(部)级重点项目指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省(部)级项目指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含重大、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探索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一)示范试点、典型案例指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二)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十三)项目金额、经济效益需提供合同、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转化效益证明。
(十四)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五)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并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视作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十六)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数字经济类社会团体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
(十七)共同第一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视同通讯作者。
(十八)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十九)学术会议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
(二十)高质量科技期刊或会议论文指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等工业互联网相关国家级学会推荐学术会议和期刊论文,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论文。
(二十一)专著、译著、编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
第十九条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反映的。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通过自评分申报的人员、以标志性成果申报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工业互联网相关大赛名单
3.资质证书等级分类表
4.企业等级分类表
5.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1
浙江省工业互联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
格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职业 道德 (10分) | 爱岗 敬业 (10分) | 劳模、五一劳动 奖章、先进 工作者、优 秀共产党 员、行业部 门表彰等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10 | 10 | 不同类型荣誉可累计计分,相同类型荣誉按照最高等级赋分,其他类的荣誉称号由专家认定。 | |
省部级 | 8 | ||||||
市厅级 | 6 | ||||||
其他 | 4 | ||||||
年度考核(3分) | 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 三年及以上优秀 | 3 | 3 | |||
二年优秀 | 2 | ||||||
一年优秀 | 1 | ||||||
专业资历经历(20分) | 学历学位(5分) | 博士研究生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5 | 5 | 1.本专业为工业互联网相关专业。 2.取得的学位、学历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计分。 3.包括非全日制。 | |
非本专业 | 4 | 4 | |||||
硕士研究生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3 | 3 | ||||
非本专业 | 2 | 2 | |||||
工作年限(5分) | 工作经验 | 从事相关专业 | 15(含)年以上 | 5 | 5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 |
10(含)-15年 | 3 | 3 | |||||
5(含)-10年 | 2 | 2 | |||||
任职 情况 (10分) | 担任技术总监 及以上等相当 层次职务 | 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技术平台 | 10 | 10 | 任职情况按最高职务计分。 | ||
中型企业 | 8 | ||||||
小型企业 | 6 | ||||||
担任核心技术 骨干或部门领 导及以上等相 当层次职务 | 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技术平台 | 8 | |||||
中型企业 | 6 | ||||||
小型企业 | 4 | ||||||
担任中层部 门技术骨干 或中层技术部门经理 | 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技术平台 | 6 | |||||
中型企业 | 4 | ||||||
小型企业 | 2 | ||||||
评价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资质证书(5分) | 执业或资质证书 | 高级 | 5 | 3n | n为证书数,相同类别不同级别证书以最高级别积分。 | ||
中级 | 1.5n | ||||||
专业技术业绩(60分) | 技术 业绩 (50分) | 相关领域政 策、规范、 规划、课题、 战略决策、 建议书、研 究报告、白 皮书等 | 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 | 30 | 24rn | 1.n为经专家认定的被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的政策、规范、规划、课题、战略决策、建议书、研究报告、白皮书等数量。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 |
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 | 20 | 16rn | |||||
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 | 10 | 8rn | |||||
企业 | 大型 | 10 | 8rn | ||||
中型 | 6rn | ||||||
小型 | 4rn | ||||||
事业单位 | 厅级 | 6rn | |||||
处级及以下 | 4rn | ||||||
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 4rn | ||||||
企业贯标 |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 | 5级 | 10 | 10r | 1.推进企业贯标评估工作,开展自评估、差距分析、建设规划、能力提升等工作。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 ||
4级 | 8r | ||||||
3级 | 6r | ||||||
2级 | 4r | ||||||
1级 | 2r |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 AAA级 | 8r | |||||
AA级 | 6r | ||||||
A级 | 4r | ||||||
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CMMM) | 5级 | 10r | |||||
4级 | 8r | ||||||
3级 | 6r | ||||||
2级 | 4r | ||||||
1级 | 2r | ||||||
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 | 4级 | 8r | |||||
3级 | 6r | ||||||
2级 | 4r | ||||||
1级 | 2r | ||||||
工业互联网 平台企业应 用水平与绩效评价 | E级 | 10r | |||||
D级 | 8r | ||||||
C级 | 6r | ||||||
B级 | 4r | ||||||
评价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A级 | 2r | ||||||
项目级别 | 国家级 | 30 | 30rn | 1.n指经专家认定的项目数,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同一项目分获不同层级支持的,以最高级别计分。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 |||
省部级 | 20 | 20rn | |||||
市厅级 | 10 | 10rn | |||||
企业级 | 5 | 5rn | |||||
项目规模 | 项目金额≥1000万元 | [1000,∞) | 30 | 15rn | |||
项目金额≥500万元 | [500,1000) | 10rn | |||||
项目金额≥200万元 | [200,500) | 20 | 8rn | ||||
项目金额≥50万元 | [50,200) | 5rn | |||||
项目金额<50万元 | (0,50) | 15 | 3rn | ||||
项目荣誉 | 国家级相关荣誉 | 工业互联网相关 领域示范试点、典 型案例等项目荣 誉 | 20 | 20rn | 1.n指被相应级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相关荣誉的数量,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 ||
省部级相关荣誉 | 15 | 15rn | |||||
市厅级相关荣誉 | 10 | 10rn | |||||
专业 成果 (20分) | 标准制定 | 国际标准 | 20 | 15rn | 1.n为专家认定的标准件数。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国家标准 | 10rn | ||||||
行业标准 | 8rn | ||||||
地方标准/规程/规范 | 5rn | ||||||
团体标准 | 3rn | ||||||
成果专利 | 首台(套) | 国际 | 2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专利数。 | ||
国内 | 8rn | ||||||
评价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省内 | 5rn |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PCT | 20 | 10rn | |||||
国家发明专利 | |||||||
实用新型专利 | 10 | 2rn | |||||
软件著作权 | 5 | rn | |||||
科技奖项 |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20rn | 1.n为获奖项数。 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同一成果获得多重奖项,以最高级别计分。 | ||
二等奖 | 15rn | ||||||
三等奖 | 10rn | ||||||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15rn | ||||
二等奖 | 10rn | ||||||
三等奖 | 5rn | ||||||
市厅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10rn | ||||
二等奖 | 5rn | ||||||
三等奖 | 2rn | ||||||
中国专利奖 | 中国专利金奖 | 20 | 15rn | ||||
中国专利银奖 | 10rn |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6rn | ||||||
工业互联网 相关领域大赛或赛道 | 一等奖以上 | 20 | 10rn | ||||
二等奖 | 8rn | ||||||
三等奖 | 6rn | ||||||
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10rn | ||||
二等奖 | 8rn | ||||||
三等奖 | 6rn | ||||||
省级行业协 会(学会) 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5rn | ||||
二等奖 | 3rn | ||||||
三等奖 | 2rn | ||||||
著作论文 | A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10 | 10n | 1.n为论文数。 2.仅限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毕业论文不计分。 3.同一期刊入选多个目录的按最高分累积分。 | ||
前三名 | 5n | ||||||
B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5 | 5n | ||||
前三名 | 3n | ||||||
C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2 | n | ||||
评价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专著/编著/译著 | 10 | 10rn | 1.n为出版著作数。2.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行业影响力(10分) | 社会、 院校兼职 (10分) | 标技委、行业专 家库成员 | 国家级 | 本专业或相近 专业 | 5 | 5 | 1.相关机构发文。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省部级 | 4 | ||||||
市厅级 | 3 | ||||||
区县级 | 2 | ||||||
社会团体 | 国际/国家级 | 主要负责人 | 10 | / | 1.主要负责人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理事以上 | 8 | ||||||
省部级 | 主要负责人 | 8 | |||||
理事以上 | 5 | ||||||
地市级 | 主要负责人 | 5 | |||||
理事以上 | 3 | ||||||
院校兼职 | 著名院校 | 兼职教授 | 7 | / | 1.著名院校指985、211类,一般院校指其他本科院校。 2.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兼职导师或讲师 | 5 | ||||||
一般院校 | 兼职教授 | 5 | |||||
兼职导师或讲师 | 4 | ||||||
职业院校、技师学院 | 兼职教授 | 4 | |||||
兼职导师或讲师 | 3 | ||||||
学术、 技术 讲座 (10分) | 会议报告 | 大会报告 | 国际重要会议 | 10 | 5n | 1.n为经专家认定报告数。 2.国际会议参考清华大学《重要国际会会议目录(2023年)》,后续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 |
一般国际会议/国内会议 | 3 | n | |||||
培训授课、讲座 | 社会授课、讲座 | 3 | n | n为次数。 | |||
企业授课、讲座 | 1 | 0.2n | |||||
附2
工业互联网相关大赛名单
种类 | 赛事 |
工业互联网相关大赛 | 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 全国工业互联网创新大赛 工业互联网标识应用创新大赛 中国工业互联网安全大赛 工业互联网数据创新应用大赛 “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 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大赛 |
含有工业互联网相关赛道的大赛 | “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 “金灵光杯”中国互联网创新大赛 |
注:实际评定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大赛,以专家认定为准。 | |
附3
资质证书等级分类表
高级证书 | 中级证书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高级证书、思科认证互联网专家(CCIE)、数据管理专业人士认证大师级(CDMP-M)以上、认证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CISSP)、华为认证ICT专家(HCIE)、Oracle认证大师(OCM)、红帽认证架构师(RHCA)、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级证书、思科认证网络专业人员(CCNP)、数据管理专业人士认证专家级(CDMP-P)、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注册信息安全经理(CISM)、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华为认证ICT专业人员(HCIP)、Oracle认证专业人员(OCP)、红帽认证工程师(RHCE)、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
注:未在上述名录中的资质证书,以专家认定为准。 | |
附4
企业等级分类表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营业收入(Y)(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营业收入(Y)(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营业收入(Y)(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
注:依据国统字《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确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 ||||
附5
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A、B类 SCI收录期刊 一级期刊 |
B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C类EI收录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他正式刊物(国内外)、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和其他国际会议) |
注: 国内一级及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浙江大学期刊目录(网址: https://www.zjujournals.com/CN/qkw/home.shtml)。学术期刊佐证材料须包含杂志的封面、刊号、目录及所写文章,并提供知网、维普或万方检索。 | |
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智能制造作为加速推进制造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主攻方向,其发展不仅依赖于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更关键的是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加快智能制造人才培养,畅通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我省智能制造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快推动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发展,集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智能制造产业人才。加快建立完善智能制造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多元评价、科学公正、以用为本,促进智能制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高质量推进智能制造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人才强省、制造强省战略。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在我省从事智能制造领域规划设计、研发实施、运行维护、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智能制造领域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将本评价条件的适用范围设置为智能制造规划设计、智能制造研发实施、智能制造运行维护、智能制造咨询服务等相关方向。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以智能制造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行业规划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引入更科学、更灵活、更全面的评价标准和方式,从而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强化纪律意识,恪守监督职责,加强对职称评聘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浙江中坚智能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浙江分盟秘书处)和浙江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智能制造高评委),承接全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智能制造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浙江中坚智能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成员由浙江中坚智能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其他工程类高级评委会不再受理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省经信厅统一组织。
(二)组建专家库
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省智能制造高评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技术专家、以及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
(三)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并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同时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需按评聘结合的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确保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情况、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部门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经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
4.评前准备。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召开评审会议前,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及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浙江中坚智能制造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至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最终的评审结果由浙江中坚智能制造服务有限公司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将颁发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监制,浙江中坚智能制造服务有限公司用印确认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书”栏目中查询打印,且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督促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完善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加强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并对专家库组建、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以及智能制造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强化监督,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智能制造高评委办公室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智能制造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智能制造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智能制造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智能制造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智能制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结合我省智能制造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智能制造领域规划设计、研发实施、运行维护、咨询服务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智能制造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智能制造规划设计
从事智能工厂(车间)布局规划、数字基础设施设计、数字化工艺与智能装备设计、信息系统设计、数字孪生虚拟工厂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智能制造研发实施
从事工业软件、智能系统、智能装备、智能产线等研发应用,及开展数据、软件、系统、装备等集成部署实施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智能制造运行维护
从事诊断、预防性维护、保养作业和优化生产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智能制造咨询服务
从事智能制造领域的战略管理、组织管理、精益管理等咨询服务,及测试认证、诊断评估、监理验收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智能制造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省制造业智能化升级发展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七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智能制造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5年)。
(四)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智能制造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智能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六)取得国家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数字技术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智能制造专业)。
(七)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八)按照《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第八条对于不满足第七条所述申报条件者,近五年内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凭智能制造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1项;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5)或中国专利银奖(排名前3);或获得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所有排名)或专利一等奖(排名前3)或专利二等奖(排名第1)1项。
(二)主持制(修)订1项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或为主(排名前3)编制1项本领域国际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主持完成1个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标杆示范类项目;或为主承建3个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标杆示范类项目。
(四)担任国家级技术平台副职及以上,或担任省级重点技术平台正职。
(五)为主完成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或国际首台(套)排名第4及以后完成人。
第九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智能制造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副高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智能制造专业工作满1年。
(四)获评浙江省首席技师或特级技师。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
第十条对于不满足第九条所述申报条件者,近五年以来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凭智能制造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1项;或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1项;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3)或银奖(排名第1)1项。或获得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排名前3)或专利一等奖(排名第1)
1项。
(二)主持编制1项本领域国际标准或主持编制3项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主持完成1个国家级智能制造相关标杆示范类项目;或主持承建2个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标杆示范类项目;或为主承建5个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标杆示范类项目。
(四)担任国家级技术平台正职。
(五)入选国家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创新企业家项目或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
(六)为主完成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
第十一条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智能制造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知识
(一)申报智能制造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3.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
4.能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智能制造新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
5.具备指导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二)申报智能制造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并能够熟练运用智能制造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
3.全面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分析、追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4.科研水平和学术造诣较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研究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5.具备指导、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申报智能制造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为主承担智能工厂(车间)布局规划、数字化基础设施规划、数字化/自动化方案设计、信息系统架构设计、虚拟仿真设计等工作。
2.为主承担研发设计类、运营管理类、生产控制类和嵌入式工业软件等工业软件开发,智能制造装备、生产线等开发安装,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实施等工作。
3.为主承担智能制造系统运维、故障处理、技术支持等工作。
4.为主承担企业、行业、区域智能制造战略规划,智能制造项目诊断评估、监理验收、评价认定等工作。
(二)申报智能制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需满足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智能制造项目解决方案规划、设计、集成等的研发实施,项目在数据应用、AI应用等有创新性成果,推动提质增效发展。
2.主持完成工业软件、智能装备、智能制造系统等创新产品的研发、测试与部署,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已投入生产使用。
3.主持开展运维数据分析与挖掘,并形成智能运维整体解决方案。
4.主持完成智能制造相关政策、标准体系建设,或主持开展企业智能制造诊断评价工作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和改造措施,或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主持过智能制造相关项目监理。
5.担任省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重要科技部门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申报智能制造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为主完成1项由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智能制造相关的课题研究、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获得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或为主开展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2项以上,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或为主制定1项智能制造相关平台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并被采纳实施;或主持编写1项行业白皮书,并公开发布。
2.承担(排名前5)智能制造领域国家级项目1项,或为主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专业领域二级项目1项,或三级项目2项(项目等级分类见附件)。
3.为主完成或为主承建智能制造项目,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相关试点示范项目1项以上。
4.为主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首版次产品1项以上,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技术空白;或为主研发1项以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
5.凭借智能制造相关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1项;获中国专利金奖(所有排名)或银奖(排名前5)或优秀奖(排名前3)1项;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所有排名)或专利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1项。
6.为主制(修)订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修)订团体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7.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取得PCT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智能制造相关领域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A类期刊或会议论文);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会议上做专题或分会报告1次以上;或参与编写(排名前5)并出版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具有高水平的行业专项研究、技术分析、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形成较大网络传播。
(二)申报智能制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主持完成1项由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智能制造相关的课题研究、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或主持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
2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或主持制定1项智能制造相关平台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并被采纳实施;或主持编写3项行业白皮书,并公开发布。
2.为主完成或为主承建智能制造领域国家级重大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专业领域一级项目1个或二级项目2个。
3.主持完成或主持承建智能制造项目,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相关领域试点示范项目1项以上。
4.主持完成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以上首台(套)、首版次产品1项以上,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技术空白;或主持研发2项以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
5.凭借智能制造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1项;获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5)或专利银奖(排名前3)1项;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排名前5)或专利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专利二等奖(排名第1)1项。
6.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7.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取得PCT专利2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智能制造相关领域A类期刊3篇以上;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会议上做大会报告2次以上;或为主编写并出版相关著作或译著2本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具有高水平的行业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形成重大网络传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智能制造专业技术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建立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主持”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为主”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未注明排名的在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内不限排名。
(三)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四)国家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五)省级项目,指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简化为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
(六)智能制造标杆示范类指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国家5G工厂、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浙江省未来工厂、浙江省智能工厂等。
(七)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并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视作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九)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智能制造类社会团体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
(十)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十一)共同第一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视同通讯作者。
(十二)国家级技术平台包括经国家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多主体省级技术平台是指由省级政府主导或推动,汇聚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的省级技术平台,包括共建的大科学装置,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技术平台包括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未在上述描述中的技术平台,以专家认定为准。
(十三)智能制造相关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设备互联互通、数据驱动决策、智能排产调度、远程运维服务等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实现生产流程的数字化映射、实时优化与自主进化,同时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研发、资源共享与价值网络重构的集成化创新载体。
(十四)较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5家央地官方媒体、主流媒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浙江发布、学习强国、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及其网站、重要网络媒体平台(新浪、搜狐、今日头条、抖音等)刊发、转载,其中在官微发布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5万,或在重要门户网站/客户端/视频号发布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万;重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10家央地媒体、主流媒体及其网站、重要网络媒体平台刊发、转载,其中在官微发布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万,或在重要门户网站/客户端/视频号发布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20万。
(十五)“以上”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通过自评分申报的人员、以标志性成果申报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分类
3.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4.智能制造领域各专业项目等级分类表
5.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1
浙江省智能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
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一)职业道德 (10分) | 爱岗敬业(10分) | 劳模、五一 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优秀共 产党员、行业部门表 彰等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10 | 10 | 不同类型荣誉可累计计分,相同类型荣誉按照最高等级赋分,其他类的荣誉称号由专家认定。 |
省部级 | 8 | |||||
市厅级 | 6 | |||||
县区级 | 4 | |||||
年度考核(3分) | 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 为优秀等次 | 三年级以上优秀 | 3 | 3 | ||
二年优秀 | 2 | |||||
一年优秀 | 1 | |||||
(二)专业技术业绩(60分) | 技术业绩(40分) | 智能制造规划设计 | 一级项目 | 2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项目数。 2.r为排名系数,由专家按排名r为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1按1倍计分,此后每靠后1名递减计分0.1个系数,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4.各专业各级项目、产品、维护等级见附件。 5.团队人员仅限技术人员,后勤等辅助人员不计入。 |
二级项目 | 7rn | |||||
三级项目 | 4rn | |||||
四级项目 | 2rn | |||||
其他项目 | rn | |||||
智能制造研发实施 | 一级项目 | 20 | 10rn | |||
二级项目 | 7rn | |||||
三级项目 | 4rn | |||||
四级项目 | 2rn | |||||
其他项目 | rn | |||||
智能制造运行维护 | 一级项目 | 20 | 10rn | |||
二级项目 | 7rn | |||||
三级项目 | 4rn | |||||
四级项目 | 2rn | |||||
其他项目 | rn | |||||
智能制造咨询服务 | 一级项目 | 20 | 10rn | |||
二级项目 | 7rn | |||||
三级项目 | 4rn | |||||
四级项目 | 2rn | |||||
其他项目 | rn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科研项目(20分) | 国家级项目 | 2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项目数。 2.r为排名系数,由专家按排名递减计分,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 ||
省(部)级项目 | 8rn | |||||
市(厅)级项目 | 10 | 5rn | ||||
科技奖项(20分) | 国家级 | 20 | 2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项目数。 2.r为排名系数,由专家按排名递减计分,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省(部)级 (国家级行 业) | 一等奖 | 10rn | ||||
二等奖 | 8rn | |||||
三等奖 | 6rn | |||||
市(厅)级 (省级行 业) | 一等奖 | 10 | 6rn | |||
二等奖 | 4rn | |||||
三等奖 | 2rn | |||||
论文期刊(10分) | 专著 | / | 10 | 10rn | 1.n为出版著作数。 2.r为排名系数,由专家按排名递减计分,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编著/教材/译著 | / | 8rn | ||||
A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10 | 10n | 1.n为出版专著、发表论文数。 2.仅限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毕业论文不计分。 3.同一期刊入选多个目录的按最高分累计分。 | ||
前三名 | 5n | |||||
B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5 | 5n | |||
前三名 | 3n | |||||
C类期刊 | 第一或通讯作者 | 2 | n | |||
专利、成果(20分) | PCT/发明专利 | 2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可的专利数。 2.r为排名系数,由专家按排名递减计分,排名第5以后按0.5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 ||
实用新型专利 | 10 | 2rn | ||||
首台套 | 国际 | 20 | 10rn | |||
国内 | 8rn | |||||
省内 | 5rn | |||||
首版次 | 国内 | 6rn | ||||
省内 | 4rn | |||||
新技术、新产品 | 4rn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
标准制定(20分) | 国际标准 | 20 | 15rn | 1.n为专家认定的标准公布数。 2.r为排名系数,由专家按排名递减计分,排名第5以后按0.1倍计分,排名第30以后不计分。 | |||
国家标准 | 10rn | ||||||
行业、地方标准 | 6rn | ||||||
团体标准 | 10 | 3rn | |||||
(三)专业资历经历(20分) | 学历学位(5分) | 博士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5 | / | 1.本专业为智能制造相关专业。 2.取得的学位、学历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计分。 3.包括非全日制。 | |
其他专业 | 4 | ||||||
硕士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3 | |||||
其他专业 | 2 | ||||||
工作年限 (5分) | 从事专业 工作年限 |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 5 | 0.5n | n为工作年限,可累计计分。 | ||
其他专业 | 0.2n | ||||||
技术职务(10分) | 担任技术 总监及以 上职务 | 多主体省级技术平台 | 10 | / | 1.多主体省级技术平台包括共建的大科学装置,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省级技术平台包括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等。 3.任职情况按最高职务计分,不可累加。 | ||
省级技术平台 | 8 | ||||||
大型以上企业 | |||||||
中型企业 | 6 | ||||||
其他企业 | |||||||
担任核心 技术部门 领导及以 上职务 | 多主体省级技术平台 | 6 | |||||
省级技术平台 | 4 | ||||||
大型以上企业 | |||||||
中型企业 | 2 | ||||||
其他企业 | |||||||
(四)行业 影响力 (10分) | 社会、院校兼职 (10分) | 标技委、行 业专家库 成员 | 国家级 | 本专业或相 近专业 | 5 | / | 按最高职务计分,不可累加。 |
省部级 | 4 | ||||||
市厅级 | 3 | ||||||
区县级 | 2 | ||||||
社会团体 | 国际/国家级 | 主要负责人 | 10 | / | 1.主要负责人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2.按最高职务计分,不可累加。 | ||
理事以上 | 8 | ||||||
省部级 | 主要负责人 | 8 | |||||
理事以上 | 5 | ||||||
地市级 | 主要负责人 | 5 | |||||
理事以上 | 3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
院校兼职 | 著名院校 | 兼职教授 | 7 | / | 1.著名院校指985、211类,一般院校指其他本科院校。 2.按最高职务计分,不可累加。 | ||
兼职导师或讲师 | 5 | ||||||
一般院校 | 兼职教授 | 5 | |||||
兼职导师或讲师 | 4 | ||||||
职业院 校、技师 学院 | 兼职教授 | 4 | |||||
兼职导师或讲师 | 3 | ||||||
学术、技术讲座 (10分) | 会议报告 | 重要国际会议 | 10 | 5n | 1.n为经专家认定报告数。 2.重要国际会议参考清华大学《重要国际会议目录(2023年)》, 后续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 ||
一般国际会议/国内会 议 | 3 | n | |||||
行业专项 研究报告、 技术分析 报告、实例 材料 | 网络传播成效 | 10 | 10rn | 1.n为经专家认定具有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数,如是重大网络传播的作品乘以系数1.2。 2.r为排名系数,由专家按排名递减计分,第3名及以后按0.6倍计分,排名第10以后不计分。 3.若无排名证明,主持的按排名系数1赋分,参与的按排名系数0.5赋分。 | |||
培训授课、讲座 | 社会授课、讲座 | 3 | n | n为次数。 | |||
企业授课、讲座 | 1 | 0.2n | |||||
附2
科技成果奖励分类表
奖项序号 | 国家级科技奖 |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 科技奖 | 市、地、厅级(含省级行业)科技奖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 地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奖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省、部级技术发明奖 | 地级市、厅级技术发明奖 |
3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地级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4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注: 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 |||
附3
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营业收入(Y)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
信息 传输 业 | 从业人员(X)(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营业收入(Y)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从业人员(X)(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营业收入(Y)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
注:依据国统字《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确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 ||||
附4
智能制造领域各专业项目等级分类表
专业类别 等级 | 规划设计 | 研发实施 | 运行维护 | 咨询服务 |
一级项目 | X≥500 | X≥1000 | X≥300 | X≥500 |
二级项目 | 300≤X<500 | 500≤X<1000 | 200≤X<300 | 300≤X<500 |
三级项目 | 100≤X<300 | 200≤X<500 | 100≤X<200 | 100≤X<300 |
四级项目 | 30≤X<100 | 100≤X<200 | 30≤X<100 | 30≤X<100 |
其他项目 | X<30 | X<100 | X<30 | X<30 |
注:X为项目 | 金额,单位为万元。 |
附5
浙江省智能制造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A、B类SCI收录期刊 一级期刊 |
B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C类 EI收录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他正式刊物(国内外)、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和其他国际会议) |
注:国内一级及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期刊目录。学术期刊佐证材料须包含杂志的封面、刊号、目录及所写文章,并提供知网、维普或万方检索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