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推动全县农牧业发展,更好赋予民贸企业“三个意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呼市民委《关于开展2026年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全县民族贸易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增减)工作,并通过评审确定民贸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新增民族贸易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我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销售额比例以企业基础档案为依据,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必须加强对基础档案真实性的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盖公章)。被认定为民族贸易企业后,企业要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内容中明确"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企业将此部分内容报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四)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24年版)》中所列商品。

二、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动态调整材料包括:申请新增民族贸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三方审计报告涉及民族贸易内容部分(复印件);申请新增民族贸易企业资质审核表(见附件1)。务必于2026年5月30日前报送所需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请县内需申报民族贸易企业的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备好民贸企业申报所需材料,请于2026年5月30日下班前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县民委办公室(党政办公楼508A),逾期不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471-7910699

附件:

1.少数民族特许商品目录

2.民族贸易企业资质审核表(2026年)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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