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乐清市职业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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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乐清市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乐人社〔2012〕78号)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乐清市职业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能培训补助 申请技能培训补助要求实际培训课时不能低于各项目标准课时的30%,并按照实际课时与标准课时的具体比例来确定补助标准,具体按照《2015年乐清市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执行。 二、技能鉴定补助 实际培训课时低于各项目标准课时的30%时,只能申请技能鉴定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按照培训课时及职业级别确定补助标准,其中培训少于24课时,补助标准为初级(含专项)150元 、中级200元、高级(含高级专项)300元、技师500元、高级技师800元;培训达到或超过24课时,补助标准为初级(含专项)200元、中级300元、高级(含高级专项)500元、技师800元、高级技师1200元,以上补助包含发证评定费。 三、创业培训补助 创业培训补助按照创业培训后创业率确定补助标准,其中班创业率达不到30%的,按60%予以补助班创业率达到30%以上的,予以全额补助。 四、自主评价补助 对企业(行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给予技能鉴定补助,技能鉴定补助按照职业级别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统一为初级(含专项)150元、中级200元、高级(含高级专项)300元、技师500元,高级技师800元。 五、培训补助使用资金的申请 学员曾参加乐清市失业保险的,培训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予以全额补助。学员不曾参加乐清市失业保险,培训补助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中带“★”的培训项目)按补助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其它职业(工种)按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1.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补助的申请资料。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补助对象须参加过乐清市失业保险。申请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乐清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助告知单》; (2)《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3)经备案的《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 (4)《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签到册》; (5)《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和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发证名册; (7)由学员本人签名的《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发放名册》; (8)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清单(辖区人力社保部门盖章有效)。 其中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申请技能鉴定补助的,提供上述(2)、(5)、(6)、(8)项资料外,另需提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结果汇总表》复印件一份。 2、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培训补助的申请资料。 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培训补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乐清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助告知单》; (2)《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3)经备案的《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 (4)《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签到册》; (5)《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和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发证名册; (7)由学员本人签名的《乐清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发放名册》; (8)在职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合同备案名册; (9)城镇居民和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未就业证明。 其中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申请技能鉴定补助的,提供上述(2)、(5)、(6)、(8)项资料外,另需提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结果汇总表》复印件一份。 六、本补助项目和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2015年5月1日前开班的职业技能培训仍按原补助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乐清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助告知单 2、2015年乐清市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 清 市 财 政 局 201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