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我委组织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16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一号楼4047室农村经济发展处,邮编:310025); 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传真:0571-87052733,邮箱:zoujun.fgw@zj.gov.cn 联系人:张大东、邹军电话:0571-87052886、87057297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附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把握市场发展趋势,以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为基础,以农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和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为核心,以体制、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与旅游、健康、文化、信息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要顺应和把握消费升级趋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跨界配置,加快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要立足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激发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要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相衔接,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发展;要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相衔接,推动农业农村多功能价值创造;要与绿色发展相衔接,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要综合考虑农村区域资源、区位、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性,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各具特色的产业融合模式,有针对性地指导不同地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 坚持共建共享。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各项财产权利,探索建立农民平等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共享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重要支撑。到2020年,全省农林牧渔增加值超过2000亿元;乡村旅游总产值突破400亿元,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超过10万家,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超过700家;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1000元。 二、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一)科学保护农业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611”耕地保护工程,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保护补偿。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四个百万工程”建设,推进高效节水农业发展。严守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森林、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幼鱼资源保护和伏休监管,推动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控风险、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开展水土资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围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一控两减四基本”目标任务, 按照产业布局生态化、农业生产清洁化、废物利用资源化、制度体系常态化要求,加快推广应用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农林结合等现代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发展更为丰富的农业循环链和多功能、多层次、多途径的高产优质生产系统,着力构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绿色产业体系、控源治污体系、资源再生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建成全国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先行区。 (三)提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在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以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规划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提高精深加工水平,重点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 (四)大力繁荣农村服务业 加强农产品储藏、运输和冷链设施建设,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冷链物流体系。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支持大型零售企业、批发市场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开展农商(超)对接,支持开设生鲜超市商店,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设生鲜农产品直销区。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辐射带动力强的产地批发市场。推进农业与旅游、健康、教育、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加大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研究制定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创意农业,建设一批具有生产、观赏、体验、游乐、养生等功能配套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生态农庄、风情旅游小镇、慢生活休闲基地、乡村精品民宿。 (五)积极培育“互联网+”农业 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上的应用,培育新业态。围绕农业“一区一镇”建设,推进农业物联网示范工程,积极探索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物联网应用模式,集成推广智能控温、控水、控肥、控病、控湿等智能化手段。到2020年,建成100个可供借鉴的农业物联网示范点。鼓励各地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抱团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区域服务,引导农业企业、合作社、返乡大学生和农民从事农业电子商务。建立季节性合同预订和时令农产品促销机制,扶持生鲜农产品网上直销。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行政监管、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农业生态、农业投入品、农机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等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 三、优化农村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加快开放农村经营领域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同步做好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二)有序推动农村资源要素流转 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重点做好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交易品种服务,制定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搭建县域一体、功能完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交易信息平台和产权登记备案平台联网一体化,积极促进各类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优化配置。 (三)维护合作共赢市场秩序 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积极推广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建立土地流转信用风险、巨灾风险保险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四、构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平台 (一)高起点建设农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农业强镇 在农业“两区”建设基础上,通过集聚资源要素、延伸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功能等途径,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建成30个左右产业集中布局、资源集约利用、产业相互融合的农业产业集聚区和100个左右主导产业强、生态环境美、农耕文化深、农旅融合紧的特色农业强镇,拓展农业文化、旅游、休闲、养生等功能,成为全省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大平台。 (二)积极培育发展农村众创空间 以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特派员服务站等为载体,着力打造融合科技示范、技术集成、科技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星创天地”, 切实为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营造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创新创业服务环境。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四荒”用地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农民创业孵化园等众创空间,支持更多农民以及致力于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的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发展融合发展。 五、培育壮大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一)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基础地位 以组织建设、产权结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四个提升”为重点,以认定监测、信用评定、培训培养、政策扶持“四个强化”为手段,改造提升农民合作社,加快改造一批小社、弱社和不规范社,提升一批大社强社,发展一批全产业链经营、全程化服务的合作社联合社,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旅游文化一体化发展。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促进家庭农场转型升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能人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 (二)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加大对农产品贮藏保鲜、初加工、精深加工、冷链运输、副产品综合利用等主要领域的扶持力度,提升农业生产综合效益。支持成长型涉农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购并重组、参股控股、改制上市等形式,形成一批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产品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群体。 (三)提升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能力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市场经济方向和合作组织性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供销合作社的农资服务方式,加快农资物联网建设与应用,建立智慧农资网络。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健全供销合作社的城乡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建立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组织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发展要求,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合作服务组织、社会服务组织等,重点发展全要素、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现代农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五)建立利益联结共享机制 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建立订单农业风险保障金制度,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农户将其拥有的土地、林地、宅基地等产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让农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各地要探索建立农户产权生产性能评价制度,为农户产权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继续推进实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建设,鼓励村集体牵头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合作社,实现统一开发和流转,切实保障土地入股农户利益。 六、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体系 (一)健全公共服务平台 以农民信箱为载体,进一步整合涉农信息与服务资源,推进县级益农信息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快村级益农信息服务站点建设,建立农村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到2020年,在30个县实现村级站基本全覆盖。在省政务网的总体架构下,实现农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完善企业信用平台。推进现代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农业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灾害防御等监测预警。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为农村产业融合提供公共服务。 (二)发展农村金融服务 优化县域金融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规范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模式,探索推出种苗培育、种养殖、加工、销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全过程金融扶持产品。大力发展信用贷款,创新农村产业信贷保险业务,慎重稳妥地开展国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龙头企业订单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鼓励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组织,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和融资,在省产权交易中心开设的农业、林业板块挂牌。 (三)加大人才与科技支撑 依托农业高职院校和农广校系统,完善“农民学院(校)”在市、县布局,构建农村产业融合专业人才培育平台。结合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认定一批农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完善省财政对从事现代农业大学毕业生补助政策,鼓励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有知识、有活力、有创新精神的“农创客”。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创办企业研究院、区域创新平台、科研中心、院士(博士)工作站。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拥有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依托“国家级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农产品物流等模式,实现农业跨界融合发展。 (四)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实现宽带全覆盖。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继续推进“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行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美丽乡村。统筹规划建设具备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运输、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区域性物流园区和节点,做好与重点农业生产基地和优势农产品产区产地、集散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送中心、邮政和快件处理中心的对接,全面建成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启动“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行动,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 七、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引导涉农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集聚。 (二)加大政策支持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投入力度。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融资担保、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市县区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有效整合新增计划、增减挂钩、低丘缓坡、沿海滩涂专项以及存量用地等各类用地,切实用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增减挂钩指标,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制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降低产业融合主体运营成本。 (三)开展示范试点 以县(市、区)为单位,鼓励地方围绕农村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投融资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开展探索。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国家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积极开展体制机制探索和创新,探索和总结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率先在省内学习交流、推广应用。指导地方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建设,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倾斜,择优申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建设基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下简称《指导意见》),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黄旭明副省长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都是必然的要求和趋势。请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对策建议’,协力支持‘三农’发展”的批示精神,牵头组织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1.第一阶段(2016年4月上旬),制定总体框架。2016年4月初,我委会同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成立起草小组,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总体框架。 2.第二阶段(2016年4月底-6月),征集部门意见。4月底,起草小组根据《指导意见》分解出48项任务,分别向省级相关部门征集贯彻落实具体工作举措。 3.第三阶段(2016年5月-6月),开展地方调研。起草小组先后赴湖州、衢州、金华、台州调研地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情况,掌握到相当数量的一手资料。 4.第四阶段(2016年7月-8月),起草意见文稿。在相关省级部门和地方发改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开展《实施意见》起草,在7月中旬形成初稿,8月上旬形成征求意见稿。 5.第五阶段(2016年8月),征求部门意见。8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征求〈浙江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浙发改农经函〔2016〕484号),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和地市发改委的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6.第六阶段(2016年9月),立项送审阶段。经2016年第1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审批(〔2016〕77号),同时形成《实施意见》(代拟稿)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发改函〔2016〕291号)。 7.第七阶段(2016年10月),征求地市政府意见。10月,印发了《关于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修改意见的函》(浙发改农经函〔2016〕615号),根据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8.第八阶段(2016年11月),在省发改委政务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框架 《实施意见》分为七部分,包括总体要求、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优化农村产业发展市场环境、构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平台、培育壮大农村产业融合主体、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体系、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等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为基础,以农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和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为核心,以体制、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与旅游、健康、文化、信息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夯实基础。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重要支撑。到2020年,全省农林牧渔增加值超过2000亿元;乡村旅游总产值突破400亿元,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超过10万家,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超过700家;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1000元。 第二部分: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分为五个方面,一是着眼于科学保护农业资源,重点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林业资源、海洋渔业资源等;二是着眼于农业生产内部的融合,重点是围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三是着眼于农业与工业的融合,提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加强农产品加工园区规划建设;四是着眼于农业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推动农村服务业发展,重点是农产品物流、农产品市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业农业等;五是着眼于农业与新技术的融合,培育“互联网+”农业。 第三部分:优化农村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加快开放农村经营领域,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重点是对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领域及扶持政策进行了界定;二是有序推动农村资源要素流转,重点是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促进各类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创造条件;三是维护合作共赢市场秩序,通过规范双方行为以及风险保险制度安排,保障参与者正当权益。 第四部分:构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平台 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高起点建设农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农业强镇,是我省在农业“两区”建设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大平台;二是积极培育发展农村众创空间,包括“星创天地”、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农民创业孵化园等,完善农村创新创业服务条件。 第五部分:培育壮大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基础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二是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做大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三是提升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四是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五是建立利益联结共享机制,采取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 第六部分: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体系 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公共服务平台,以农民信箱为载体建立农村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农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强化现代农业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功能;二是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创新农村产业信贷保险业务,鼓励涉农企业上市融资;三是加大人才与科技支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涉农科研机构建设;四是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涉及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相关联的高标准农田、物流、旅游配套和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部分: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在省级层面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强化县级政府在引导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政策支持,重点是支持性的财税政策、土地政策、要素价格政策;三是开展示范试点,重点是推进国家农村产业融合示范试点县建设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