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5-2017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车辆,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各单位可根据维修需求自行选择一家或若干家维修厂实施维修。对于各单位的小修和保养需求,根据技术复杂程度,鼓励选择规模和技术能力适当的定点维修厂。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的大型特殊车辆。

此外,各单位驻地在远郊区县,且附近无定点维修厂的,可选择北京市级或区级定点维修厂,向国采中心备案后进行维修。

各单位采购的新能源车超出质保期的,且入围定点维修厂不能承修的项目,可根据各单位与新能源汽车企业签署的专修协议经向国采中心备案后实施维修。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2)以及投标响应的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以下简称央采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确认单位身份。定点维修企业对各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国采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定点维修企业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采购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国采中心审核的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如库中无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央采网申报入库,由国采中心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

申报流程如下:网站上端中部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国采中心审核→取得用户资格→执行定点维修。国采中心入库审核咨询电话:55602388。

(三)确认维修项目。定点维修厂在维修前会将维修项目初步诊断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如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出入较大时,维修厂将会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维修。

(四)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合格证明并在央采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3,以下称验收单),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定点维修厂可下载打印。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各单位应将电子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无验收单的,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央采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央采网首页,找到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维修金额等信息,单击查询即能核对该验收单内容真伪。

四、定点维修价格

(一)央采网上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备案维修价格为招标采购核算基准价,各维修厂维修工时费、零配件价格的优惠率(加价率)、定点维修价格将在央采网上公开,各单位可根据拟修车型自行比较、选择。

(二)维修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

(三)定点有效期内,特约维修厂(一至七包)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将随整车厂家下调而下浮调整。

在维修厂资质、维修车型和服务可比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定点维修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三家及以上定点外维修厂的平均书面报价)时,各单位有权选择定点外的维修厂,但须将自行承担维修服务质量及责任的承诺(加盖本单位公章)、相关维修厂(定点维修厂及定点外维修厂)的报价材料及维修清单报国采中心备案后,可实施定点外维修。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水平,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附件4)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及网上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违约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各单位应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

此外,国采中心将继续实施定点维修末位公示与末位淘汰履约评价机制(附件5),通过采购人网上调查问卷、数据核查、专题座谈等方式获取相关维修服务反馈信息,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并积极参与。

若定点维修厂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填写定点维修投诉表(附件6),传真至国采中心: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二)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三)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国采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暂停、取消其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维修厂详细信息,我们在央采网上公布了定点维修厂基本情况、联络方式、主修车型、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供查询,如定点维修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该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汽车定点维修工作,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在京各级预算单位并监督其工作开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服务监督电话:83085032、83084973

传  真:83084973

由于定点维修厂维修车型和维修项目内容较多,维修车型及价格表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维修专栏公布,不再另行印发。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

          3.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

          4.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合同          

          5.末位公示与末位淘汰履约评价实施细则

          6.定点维修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