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等地区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批复》(汇复〔2025〕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起草了《浙江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zjzbxm2019@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绿色外债试点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3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绿色外债试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

 

附件:浙江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