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登记管辖分工,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方便公司办理有关登记,市局对《温州市公司登记管辖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温州市公司登记管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登记管辖权限与分工,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方便公司办理有关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公司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公司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公司应当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一)温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住所在温州市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

(五)住所在温州市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国家工商总局、浙江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和其他应当由市局登记的公司。

第五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瓯江口分局、直属管理分局在其确定的管辖区域范围内,以市局的名义行使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司登记权限。

第六条  分公司原则上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浙江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温州市区的,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七条  公司跨区域迁移,需要调整登记机关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公司,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需要调整登记机关的,原则上按照申请人的意愿办理,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调整登记机关的除外。

第九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市属事业单位,是指持有温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二)市属社会团体,是指持有温州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单位;

(三)市属非公司制企业,是指持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非公司制企业;

(四)温州市区,是指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6月16日公布的《温州市公司登记管辖实施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ZJCC60-2011-00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