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中共浙江省地质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与浙江省地质院干部人才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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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省地质院各处(室)、专业所(馆)、所属事业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与浙江省地质院干部人才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省地质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 中共浙江省地质院委员会 2023 年7月6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与浙江省地质院 干部人才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进一步畅通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地质院干部人才交流渠道,提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才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省地质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的干部人才调任、交流任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干部到省地质院及院属事业单位交流任职,省自然资源厅厅属事业单位与省地质院及院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互交流任职;省地质院及院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厅机关。 第二章 交流的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干部人才交流,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依法依规。 第五条 干部人才交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交流任职的干部人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职业素养、敬业精神; (二)具备调入单位拟聘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等任职资格条件; (三)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调任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厅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交流对象 第八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素质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九条 干部人才交流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交流: (一)尚在试用期内的; (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三)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章 交流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人才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人才。通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检查、谈心谈话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人才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人才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人才队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干部人才交流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干部人才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商。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地质院建立干部人才交流任职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研究,商议确定交流的职位、条件及人选意向等。 调入单位应向省委编办申请同意使用编制(职数),就拟交流工作情况、交流理由等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沟通后方可启动。 (二)动议。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三)考察。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交流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交流人选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四)集体研究。根据考察情况,提请党组(党委)集体研究。 (五)公示。拟交流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办理任职。公示无异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涉及调任的,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等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选拔任用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执行。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干部人才交流任职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人才交流的决定。 (二)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人才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任职对象。 (三)干部人才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任职决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并获批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干部人才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个人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予频繁交流。 第十七条 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人才交流任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人才交流任职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任职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人才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复杂环境、吃劲岗位上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九条 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任职干部人才,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形成有利于干部人才交流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任职干部人才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省地质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 中共浙江省地质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与浙江省地质院干部人才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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