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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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经局党委研究同意,我局修订了《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4日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发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财务管理,搞好廉政建设,贯彻“勤俭节约”原则,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记帐、先审后批、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财务管理由办公室、粮食行业监管科负责。 第二章 经费开支管理 第四条 经费开支管理,要体现勤俭节约、保障正常办公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分别确定各项经费的开支标准。 第五条 会议费应按国家规定的会议费标准列支。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召开全局性的会议,由办公室编制会议费预算方案,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各科室召开的业务会议,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意后,由业务科室编制好会议预算单,并附会议通知送办公室审核,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要按照规定路线、地点和标准,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出差人员出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预支差旅费,必须填具预支差旅费借款单,并由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预支。 出差人员一般应在出差归来后三天之内(节假日顺延)按批准权限办好报销手续,结清帐目。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飞机时,须经局领导同意。 出差人员住宿,按照《乐清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额度报销,超过规定的按比例自负。 第七条 学习、培训经费报销。 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和考试,需要局报销经费的,须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并按规定报销费用或享受补贴。 工作人员个人参加学历、非学历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其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也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八条 门诊医药、住院费的报销,按公务员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各科室的业务接待任务,要事先通知办公室,进三公平台进行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有关接待事宜,对口科室配合。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支出刷卡制度刷卡消费,实行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 第十条 报刊杂志订阅,先由各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统一订阅。 第十一条 保育费按照市里有关规定,经办公室登记后签字报销。 第十二条 个人因特殊情况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工会讨论后,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大额财务开支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或委托。 第十四条 全局奖励发放,由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经局党委同意,由办公室组织发放。 第三章 财物购置及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购置,各科室根据需要提出意见,由办公室平衡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统一购买,登记领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购置意见,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统一实行政府采购。没有列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本局财产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局财产实行登记制度,有关科室对照《财产使用登记卡》对使用的财物负有保管责任,不得擅自出借。本局人员不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借用。对由于财产使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而引起的财产短缺或损坏,按财产现值的80%以内负责赔偿。存放时被盗的,要写出报告,查明原因,报局办公会议讨论视情节轻重保管人员赔偿部分损失。 第十八条 财产使用满规定期限后,由领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第十九条 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有的工作岗位时,其保管、使用的财产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方可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 全局人员要加强自我监督与自我约束,保证本局经费开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局财务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监督本局的财务管理和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年度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情况、重大物品购置费用、经常性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 第二十四条 原有的规定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若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