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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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现将《乐清市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5年7月23日
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乐清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教师(指在民办幼儿园任教的非在编专任教师,下同)待遇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奖补。 第三条 奖补的对象为经市教育局许可设立、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 市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 第二类 参加温州市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幼儿园(以下简称试点园):1已经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2持证(指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下同)教师均有参加社会保险与人事代理;3教师平均工资达到公办教师绩效工资的80%及以上;4落实民办事业会计制度。 第三类 其他民办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幼儿园(以下简称其他园):1已经注册登记;2教师均有参加社会保险与人事代理;3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第四条 设立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促使幼儿园提供高质量和普惠性服务,激发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性原则:保障普惠园正常公用经费的运转。 (二)导向性原则:引导幼儿园提高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和参保率,促进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三)激励性原则:鼓励幼儿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 (四)规范性原则: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第六条 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补助性项目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级园按每年每生300元给予补助;二级园按每年每生280元给予补助;三级园按每年每生220元给予补助。此项补助对象仅为普惠园。 2.教师年工资补助。一、二、三级园教师的年最低工资分别达到6万、5万、4万元的,按每年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幼儿园补助。此项补助对象仅为普惠园。 3.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补助。对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教育人事代理的在岗教师,按持证教师比例给予幼儿园补助。(具体补助方案见附表) 4.教师参保补助。在核定的编制内,符合补助条件的教师参加的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部分,普惠园和试点园由市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幼儿园补助,其他园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幼儿园补助。 5.教师培训补助。对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的持证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参训教师先缴费培训,后按公办教师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6. 特色园培育补助。参加温州市“幼儿园特色项目研究与开发”的试点幼儿园给予补助4万元。补助经费分两期,其特色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每所补助2万元,两年内研究出成果并推广的,再给予补助2万元。 7. 新园开办创建补助。对按二级以上标准新建并在三年内通过评估验收的幼儿园(以评估文件为准),每所补助30万元。补助经费分两期,新建获得办学许可证先期补助10万元,通过评估验收后再补助20万元。 (二)奖励性项目 1.幼儿园等级提升奖励。认定为一级幼儿园每所奖励15万元;认定为二级幼儿园每所奖励10万元;认定为三级幼儿园每所奖励5万元。(已认定但未享受奖励的幼儿园复核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2.中心幼儿园辅导辐射奖励。对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由学区组织年度考核,考核成绩排名前十位的,每所给予奖励3万元,其余每所给予奖励1万元。 3.等级幼儿园帮扶奖励。等级幼儿园对教学点帮扶指导,按每创建达标一个教学点奖励0.5万元的标准,给予等级幼儿园奖励。等级幼儿园帮扶教学点最多不超过三个。 4.教学点达标创建奖励。按照《乐清市幼儿园规范化教学点创建达标操作标准》通过达标创建的,每个教学点奖励2万元。 5.教师资格证考取奖励。对在职教师考取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每人给予奖励2000元。 6.大专学历获取奖励。对在职教师取得学前教育大专学历的,每人给予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各项奖补中,奖补对象既是普惠园又是试点园,其奖补标准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补助。 第八条 鼓励非普惠性幼儿园面向就近居民举办普惠班,对举办普惠班的,各项奖补项目按普惠园标准的120%给予奖补。 第九条 普惠园根据本园发展需要(指幼儿园因办园质量和水平大幅提升需要提高收费),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的,市财政按上一年的奖补标准,给予两年额度的奖补。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后,五年内不再享受普惠性幼儿园相关补助政策。退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除外。 第十条 建立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制度。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在每年9月10日前提出各项奖补申请,如实填写《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项目材料。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审核评估,每年12月31日前将核定的奖补资金拨付到各幼儿园。其中学前教育大专学历奖励经费资金拨付到承担培养任务的乐清电大,教师培训补助经费拨付到市教师进修学校统一管理,教学点达标创建奖励经费拨付到帮扶的等级园,但必须用于教学点的发展。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奖补资金的幼儿园,应建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预算管理,要规范使用收费票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接受财政奖补资金的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奖补的主要依据之一。 教师工资的核查以银行发放凭证为依据。教师参加的社会保险以单位缴纳的凭证为依据。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加强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尤其是对财务凭证、财务报表作假、虚报教师工资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原乐教计(2013)9号文件同时废止。由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表:乐清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证率奖补标准
注:1.持证率=持证教师数/应配备教师数×100%(精确到1%),应配备教师数按不同等级幼儿园的班师比配备(另加配园长1名)。2.持证率合格奖和持证率进步奖选择一项就高享受。3.递增是指在2014年本园持证率基础上递增,如原有持证率低于2014年同类园平均持证率,则以2014年同类园平均持证率为基数计算递增率。4.以上标准适用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标准,将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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