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6〕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6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6〕29号)规定,结合2026年度住房和城市建设工作计划,现将2026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和绩效目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减2026年“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指标。

温财资环〔2025〕28号文件已提前下达的资金和此次下达的第二批资金,均应统筹用于浙财建〔2026〕18号文件规定的、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或在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任务支出。其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支出方向的资金在下达时予以单列。

根据“8+4”经济政策体系落地要求,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原则,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使用资金。主管部门还需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各区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强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附件1-2026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xlsx

           2.附件2-2026年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_(绩效分解表).xlsx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