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浙江省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修复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浙江省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修复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古籍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文社〔2012〕30号)要求,建立并完善浙江省古籍修复网络,决定开展第三批浙江省“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修复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书刊出版单位等公藏机构。
二、主要职能
(一)浙江省“省级古籍修复中心”是一个地区古籍保护与修复的业务中心,应开展古籍保护知识指导、宣传和古籍修复服务、培训等工作,主要职能有:
1.承担本地区古籍收藏单位古籍保护、修复业务的咨询及指导工作,向公众开展古籍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2.承担本地区古籍保护、修复业务培训工作;
3.掌握本地区古籍保存、破损基本情况。
(二)浙江省“古籍修复站”是全省古籍修复网络的组成单位,应提供基本的古籍保护知识指导和古籍修复服务工作,主要职能有:
1.向本地区古籍收藏单位、公众开展古籍保护基本知识的指导、宣传与服务工作;
2.为本地区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古籍基础维护服务工作,包括破损古籍的书叶整理、封皮简单修复、装订、上皮、穿线、贴签等。
3.掌握本地区古籍保存、破损基本情况。
三、申报条件
(一)浙江省“省级古籍修复中心”
1.申报浙江省“省级古籍修复中心”的单位必须已经入选或正在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2.能完成古籍的破损定级,并能制订完整的古籍修复档案。
3.具备修复三级破损古籍(参照《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的工作能力;
4.有专职及兼职修复人员3名及以上,其中专职修复人员不少于1名,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参加过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从事专职修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独立承担过5件及以上三级破损古籍(参照《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修复方案的设计及修复工作,并具备审核古籍修复成果和对下一级古籍修复站修复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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