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6-11-01 00:00:00
发文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2-2016-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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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2-2016-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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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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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2-2016-0045 浙财综〔2016〕4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暂停征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暂停征收之前未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减免政策按照实际征收月份进行落实。 三、暂停征收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现行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政策,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