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商务局
2019年9月2日
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外贸转型升级,规范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18〕104号)以及《商务部关于认定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通知》(商贸函〔2018〕94号)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在温州市域内经认定的块状经济产业优势明显、外贸转型升级项目带动效应突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目的是通过基地培育工作,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外贸出口转型升级体制机制,强化组织架构,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及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商(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通过积极开展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以点带面,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示范引领、集聚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发展氛围,提高我市产品附加值和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提升和优化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基地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比较完善,产业聚集优势明显,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效果突出,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具备一定数量专利和国际注册商标。
第三条 基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五条 所在地政府在人才培训、信息共享、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便利等方面出台务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基地转型升级;产业发展环境优越,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五条 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基础条件、目标设定、工作机制、推进措施、实施主体及配套政策等。
(一)基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外贸发展现状、开展试点示范的优势以及发展预期等:
1. 外贸发展新模式推广。通过开展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等方式,降低贸易成本,提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销售规模。
2. 自主品牌培育。通过“互联网+区域品牌”、“互联网+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定价权,扩大自主品牌国际影响力,提高国际市场份额。
3. 组织管理创新。加快外贸综合服务体系的发展,培育能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疫、标准制定和输出、营销渠道、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金融支持、人才培训、产业孵化、抱团参展、联合应诉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
(二)目标设定。要求具体化、可量化,至少包括出口增幅、增量、份额变化、结构变化等具体量化指标。
(三)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职责分工。
(四)推进措施及实施主体。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推进措施,选择若干家机构(企业)作为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实施主体,明确每家实施主体的实施重点、目标、项目已投入及拟投入情况等。
(五)配套政策。当地用于推动该项工作的配套政策、资金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实际运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地运营或管理机构上报市商务局的请示(正本)。
(二)《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信息评分表》(附件1)。
(三)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方案(参照附件3内容)。
(四)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包括近三年来对外贸易和内销、整体利税、利润率、企业盈亏比例等情况,相关基础设施及提供的公共服务。要说明当地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具有的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有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经营情况。
(五)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应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企业名单及其整体经营状况(包括近三年来产销、利税、主要产品的国内外市场情况),开展技术创新、境外营销维修服务、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等情况。
(七)其他补充材料。
(八)申报主体应按(附件2)要求编写上述材料。
第四章 扶持和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后的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7号),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奖励,用于扶持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
第九条 为促进基地长远良性发展,对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评1次,对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基地优先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基地,对转型升级工作滞后或导致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需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信息表
2.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申报书编写指南
3.温州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