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推行建设项目用海、用岛、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自然岸线占用等涉海审批(核)事项“多评合一”“多审合一”,推动涉海要素保障“一件事一次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认定、自然岸线占修平衡等多个事项或单个事项。

二、落实“四统一”要求,推行涉海要素保障“多评合一”

(一)实行统一编制

项目涉及用海、用岛、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等多个涉海要素审批的,可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论证报告、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方案等整合为建设项目涉海综合论证报告,格式可参考《浙江省建设项目涉海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技术导则》,根据涉海要素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项目仅涉及单一涉海要素的,仍可按现行技术导则和要求开展报告编制。对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用海,论证报告可直接引用项目所在区域已有的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结论;可按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实行集中连片论证;选址相邻的多个产业项目需同时报批的,可实行打捆论证;道路、产业类项目可简易论证。对使用无居民海岛项目,可整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论证报告,其中,对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航标灯桩、测量、气象、防灾减灾等公益设施用岛,可采用“表单式”简易论证。浙江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前已审批的用海用岛项目续期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情形的可以“表单式”进行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论证。

(二)实行统一评审

建设项目涉海综合论证报告评审按照就高原则,由单个涉海要素论证评审层级最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评审,针对每项涉海要素逐条明确评审结论,出具一份专家意见。综合评审涉及多要素论证的,评审专家组中各要素领域均应有一名以上专家参与。

(三)实行统一踏勘

项目涉及用岛或同时涉及用海用岛的,在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现场踏勘或海域、无居民海岛联合现场踏勘,一次性完成现场核查,形成一套现场踏勘材料,省级审查阶段不再重复开展现场踏勘,项目所在海域、无居民海岛现状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四)实行统一公示

论证报告由编制单位在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进行公示。项目用海公示、用岛公示可与论证报告公示同步开展;若同时涉及用海用岛的,用海用岛公示可合并,统一开展异议处置、听证等工作。公示期满后,在原用海用岛选址方案的基础上,因用海用岛申请人变更、面积缩减等,可在原公示途径补充公示。

三、夯实“四优化”举措,建立完善“多审合一”工作机制

(一)优化组件受理流程

项目涉及多个涉海要素的,开展统一组件报批,形成一套组件材料。对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件,初审后上报,由相应审批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件纳入项目报批材料,直接报送相应审批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后,由相应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申请。

(二)优化内部审查流程

项目涉及多个涉海要素的,由相应审批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开展线上审查。省级审批权限内涉及多个涉海要素的,推行并联审查。项目用海用岛经审核委员会线上或线下审查通过、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相应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规定的,用海、用岛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实行“双审合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审批用海用岛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审查意见与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审核意见同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不再单独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优化外部意见征求流程

对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用海,意见征求原则上以地方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为准,其中,工业类项目应取得发改、环保等部门意见;道路类基础设施项目应取得发改、交通(或建设)等部门意见;违法用海未处置项目应取得海洋执法部门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市、县级审批用海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论证可与用海同步征求属地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生态保护红线类型的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时的参考。

(四)优化批后监管

项目用海用岛批复后,基于涉海论证报告,将项目建设内容、用海用岛要求、自然岸线占修要求等纳入监管。落实项目用海用岛生态保护修复举措,及时形成包含修复举措、规模、金额、完成时间等内容的清单,由相应审批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支持在登记阶段凭不动产单元代码调取相关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海要素保障“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统筹协调,加快落地见效。省自然资源厅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完善“智控海洋”场景,强化与不动产登记、生态修复、预警监测等相关场景之间的数据互通与业务联动,提升涉海要素保障效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智控海洋”场景,按照涉海要素保障工作指南(详见附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强化业务条线协同,实现“需求统筹—组件报批—批后管理”全流程闭环管理。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涉海要素综合保障工作指南

   2.用海保障工作指南

   3.用岛保障工作指南

   4.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认定工作指南

   5.自然岸线占修平衡工作指南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