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孵化器绩效评价与财政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评价优秀最高补助200万元,两年内最多补1次
浙江发布孵化器绩效评价与财政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评价优秀最高补助200万元,两年内最多补1次
核心亮点:
- 年度评价、四档管理:对省级以上孵化器每年评价一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 突出投资和产出:评价聚焦服务能力、投资赋能、孵化成效。服务能力量化打分,投资赋能和孵化成效采用分位赋分,避免单纯看规模,强调实际投资和培育成效。
- 财政分档补助:优秀且95分及以上最高补助200万元;其余优秀最高100万元;良好最高50万元;两年内最多补助1次。
- 资金用途限定:补助用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精准化企业服务。
- 刚性约束:未按时报送年度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浙政办发〔2026〕34号)和《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经信企服〔2026〕156号)有关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和财政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限为9月17日至10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服务体系处。
联系人:陈乾浩
联系电话:0571-8705913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和财政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和财政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浙政办发[2026]34号)和《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经信企服[2026]156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孵化器绩效评价以培育科技型企业,支撑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导向,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省级以上孵化器每年开展一次。
(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制定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提出资金需求测算、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建议,商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和分配方案。
各地孵化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鼓励各地孵化器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评定方法
(四)孵化器绩效评价重点围绕服务能力、投资赋能和孵化成效三个方面,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开展。其中,服务能力采用量化打分法,投资赋能和孵化成效采用分位赋分法。
(五)依据绩效评价得分,确定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年度发展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三、评价程序
(六)省级以上孵化器运营机构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年度发展情况及数据。
(七)各市孵化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孵化器发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按要求汇总报送省经信厅。
(八)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材料等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派出观察员了解评审情况。省经信厅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对良好以上的孵化器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四、支持方式
(九)省财政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省级以上孵化器进行分档补助。
其中,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且得分95分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其余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补助;两年内最多补助1次。
补助资金用于提升孵化器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精准化企业服务。
五、附则
(十)各市孵化器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来源:国科火炬企业孵化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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