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矿业权出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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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矿业权出让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矿业权出让实施管理办法 为规范乐清市矿业权公开出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净矿”出让工作,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与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矿业权出让原则 矿业权公开出让坚持“净矿”出让原则。“净矿”出让指矿业权公开出让前,要科学划定出让范围,核查拟设勘查区块或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涉及矿业权设置的禁止、限制类政策要素并处置到位,核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并补偿安置到位,保障运输道路通畅。成交并签订合同后,受让人可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依法进场实施矿产勘查、矿山建设及开采作业。影响范围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设立露天矿山选址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7〕11号)等规定执行。 二、矿业权出让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二)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 (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矿区范围划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前期政策处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矿区属地乡镇(街道)为拟出让矿业权政策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固定资产权属的现状调查、协商补偿、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政策处理业务指导工作及相关资料的审核;负责涉及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拟出让矿业权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的申报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出让履约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向市税务局推送矿业权收益费源信息。 (三)市税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核算、征收、催收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收支管理及征缴督促工作;保障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等相关支出。 (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业权出让审查与监管工作。 四、矿业权出让工作程序 (一)初步选址。拟设矿业权意向选址后,由矿区属地乡镇(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矿业权设置申请。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调查,并制作拟设矿业权矿区范围草图。 (二)矿区范围划定。 1. 联合踏勘。由市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视情可增加其他管理部门、村“两委”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2. 联合审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拟出让矿业权的设置条件,经各部门审查意见一致后,出具明确审查意见。若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存在商议事项的,由相关部门明确处置意见并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办理流程。 3. 矿区范围论证复核。拟出让的矿区范围应当界限清晰合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论证。在省矿业权交易机构出让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地质院开展矿区范围复核和实地核查。 (三)政策处理。 1. 工作要求。矿区属地乡镇(街道)应由专人负责矿业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一般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矿区属地乡镇(街道)应组织属地村“两委”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召开村民大会(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按规定做好土地权属调查、政策处理公开公示等工作。 2. 明确权属。矿区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拟出让矿业权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运输出入道路使用维护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调查,确保无权益纠纷。土地、固定资产、运输出入道路等需要测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3. 签订补偿协议。征(占)用拟出让矿业权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须与权益方签订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经村民大会(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权益人同意。矿山开采所涉及其他零星项目的补偿,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4. 公示。矿区属地乡镇(街道)拟订政策处理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联合踏勘及设置条件审查情况、安置补偿情况、可行性论证、政策处理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政策处理处置方案在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乡镇(街道)、村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 政策保障。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矿区范围内矿山开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保障,以及矿业权人后续办理环保、林业、水保、安全生产等涉矿相关审批手续的要求,同时将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政策处理情况、进场施工保障协议等作为附件资料。确需在矿区范围外建设堆场、加工选场、办公生活等设施的,应保障其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6. 政策处理费缴纳。采矿权竞得人须按照签订的《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约定时限,足额将“净矿”出让政策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 7. 对地表以下或矿山开采后续不可预测的政策处理工作,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负责,属地乡镇(街道)、村“两委”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处理。 五、补偿标准及补偿协议 (一)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年补偿标准,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乐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乐政发〔2023〕24号)规定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1/30计算。 (二)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21〕10号)规定予以补偿。对文件中未作规定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或者其他同类情形的,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养殖)、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可结合实际状况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矿山出入道路、管(杆)线迁改及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用房,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2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乐政发〔2025〕2号)等规定予以补偿。 (四)矿区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在矿业权出让前与相关权益人签订《矿山政策处理补偿协议书》。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项目出让成本(含政策处理费等)后,市级财政与除乐成、城东、城南、盐盆4个街道外的乡镇(街道)按51%:49%比例分成。乐成、城东、城南、盐盆等4个街道对涉及矿业权出让相关经费,优先纳入“净矿”出让成本予以统筹保障。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可用于矿区及其影响范围权属调查、矿山生态治理、日常监管、矿产资源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相关工作。 七、信息公开 矿业权出让人应在矿业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净矿”出让前后的责任主体,告知“净矿”出让成本及探矿权前期勘查投入情况,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净矿”出让成本、探矿权前期勘查投入等缴纳方式,以及后续审批办理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探矿权人提交的“探转采”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探转采”交办函后,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及时提请市政府统筹协调,开展联合踏勘和审查,依法依规做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期政策处理工作。采矿权“净矿”出让成本由出让人和探矿权人协商一致后,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矿区范围原采矿权人遗留固定资产处置 矿山开采结束后,原采矿权人应当自行完成矿区清场工作,逾期未开展清场的,其遗留固定资产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清场。确需对拟出让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遗留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部分进行补偿处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并签订《采矿权政策处理协议书》。 十、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村民或其他组织对矿山政策处理存在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政策处理协议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在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新建任何与采矿活动无关的建(构)筑物。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无故阻挠矿山政策处理、破坏矿山开采施工或阻碍运输道路通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