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保护治理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涉矿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下简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采挖产生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产;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或本工程建设。

二、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一)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二)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禁止赠与或其他经营性用途,严禁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禁止采石区域采挖,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隧道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以及其他公益性、民生类项目。

(四)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转送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四、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在满足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市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置;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市政府指定其中一个乡镇(街道)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剩余矿产品统一由处置单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性方式处置;确需堆放或填埋的,处置单位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组织实施。

五、矿产品处置所得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收入缴库并完成上级分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级财政与除乐成、城东、城南、盐盆4个街道外的乡镇(街道)按51%:49%比例分成。乐成、城东、城南和盐盆4个街道对矿产品处置中产生的评估、拍卖等第三方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六、矿产品处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地质勘查(察)资料、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材料。地质勘查(察)或项目设计(方案)资料中应明确采挖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量(以下简称“三量”),确保“三量”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矿产品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之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提交工程自用相关合法材料。根据工程施工设计矿产品在满足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矿产品评估价值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处置单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核定“三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评估价值不足400万元的,由处置单位依法确定处置方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

(三)处置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产品,不得采用协议方式。处置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矿产品价值进行评估,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1. 采用单独处置的,评估价值400万元(含)以上的,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足400万元的,由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以公开竞争性方式处置。

2. 采用与涉矿工程施工项目合并处置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足400万元的,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以公开竞争性方式处置;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产品处置以价格竞争方式确定报价,工程施工投资与矿产品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成本包括评估、测量、地质勘查(察)、佣金、管理等费用,不得以矿产品处置收入抵扣或坐支工程款。

(四)剩余矿产品数量少于1万吨且价值低于20万元的,可不进行评估,底价参照近期同品种成交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由乡镇(街道)集体商议后依法处置,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与涉矿工程合并招标。

(五)因自然灾害抢险、应急治理产生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数量少于5000吨且价值低于10万元的,由乡镇(街道)自行处置,仅限用于村级公益、基础设施或民生项目,或由乡镇(街道)集体商议后依法处置,底价参照市场价确定;超出上述标准的,上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六)工程完工后,处置单位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产品受让单位共同对“三量”进行核实确认,并对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

(七)严禁以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名义,违规批准或非法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八)严禁违规扩大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或者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矿产品,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与等方式擅自处置矿产品。

七、建设项目涉及山体开挖的,应坚持“保护为主”原则,尽量减少对山体资源的破坏,特别是在“五沿四边”可视范围内,应严格控制项目选址。因交通、能源、水利、产业等项目造成山体损毁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八、建立健全“谁批准、谁统计、谁推送、谁监管”的行业监管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挖、自用及剩余矿产品公开处置、信息推送、违规行为发现等环节履行全链条日常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街道)是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强化项目招标完成后履约全过程管理,对辖区内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及时抄告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矿产品处置公开交易流程咨询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矿产品处置收入管理等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品处置的业务指导、矿产品收缴、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乡镇(街道)涉矿工程日常监管和执法,对超范围开采、不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

(五)市审计局负责矿产品处置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六)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矿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以及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采挖矿产品涉及的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九、项目建设单位是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应在开工30日内向属地乡镇(街道)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负责对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处置进行监管,并定期向属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处置相关情况。

项目施工单位是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建立矿产品处置台账,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十、作为处置单位的乡镇(街道)应指定科室建立涉矿工程信息台账,并于项目开工30日内,将涉矿工程项目名称、“三量”、处置意见、处置方式等信息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及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涉矿工程的矿产品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