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度浙江省新建内河新能源营运货船申领省碳达峰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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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为推进高水平生态省建设,统筹用好省级碳达峰专项资金,助力新能源船舶规模化推广应用,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现将《2026年度浙江省新建内河新能源营运货船申领省碳达峰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1日 2026年度浙江省新建内河新能源营运货船申领省碳达峰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快内河新能源营运货船推广应用,推进水路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仅限于内河新建新能源营运货船(不包含江海直达船)。具体条件包括: 1.主推进动力应当为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甲醇/乙醇单一燃料、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2.船籍港应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且须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3.在2026年底前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业运输证书。 (二)补助标准 按船舶主机功率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1400元/kW。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货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1.4倍系数执行。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 二、资金渠道 省级资金按照年度建造计划采取因素法下拨地市。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为准)。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前未执行完毕资金将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省级碳达峰资金。 三、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资金申请 申请新建内河新能源营运货船补助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向船籍注册登记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新建内河新能源营运货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书》(以上材料取得时间均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发放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需发放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原则上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并发放船舶所有人。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摸排建造计划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年初全面开展建造计划摸排梳理工作,力求摸排信息全面、数据准确,坚决杜绝因摸排疏漏导致资金分配偏差,切实保障年度预算规范有序执行。 (二)深化财政部门对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协同对接,确保省级下拨的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同时,已申报国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的船舶,可同步纳入本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请各单位做好相关沟通衔接工作,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补助落实到位。 (三)强化审核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加强对补助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核查船舶类型、主机功率、补助金额等核心信息,逐项核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坚决杜绝虚假申报、材料不实等问题。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对采取虚假申报、冒领套取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全部违规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在补助审核、发放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严肃处置;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跟踪督促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新能源船舶建造进度,指导船舶所有人科学倒排建造工期、细化建造计划,确保船舶在年底前完成建造任务并取得相关合法有效证书,全力提升预算执行率。要建立常态化报送机制,按月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船舶建造及补助落实进展情况。 附表:新建内河新能源营运货船补助资金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