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监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辖金融监管支局,各大型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金规〔2025〕23号),结合浙江辖内实际,决定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将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分批下放至辖内金融监管支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以下33家金融监管支局作为浙江辖内承接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职责的首批试点支局。
杭州地区: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金融监管支局
温州地区:瑞安、平阳金融监管支局
嘉兴地区:海宁、嘉善、平湖金融监管支局
湖州地区:德清、长兴、安吉金融监管支局
绍兴地区:诸暨、嵊州金融监管支局
金华地区:义乌、东阳、永康金融监管支局
衢州地区:龙游、江山、常山、开化金融监管支局
台州地区:临海、玉环、天台金融监管支局
丽水地区:缙云、龙泉、遂昌金融监管支局
舟山地区:普陀、岱山金融监管支局
二、可由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三、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
(二)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等事项;
(三)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
四、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变更营业场所、名称变更事项不包括跨县域(区、市)的变更营业场所及其衍生的名称变更事项。
五、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浙江金融监管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统筹做好空白许可证调配。
六、浙江金融监管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为金融监管支局配备必要软硬件设备提供支持,行使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职责,做好系统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权限暂不下放金融监管支局。应有序设置辖内金融监管支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权限,权限设置应与此次下放事项保持一致,不得扩大支局负责的事项范围、办理人员范围或权限范围。应加强对金融监管支局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下放工作有序衔接。
七、各金融监管支局应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本支局市场准入工作规则、内部权限划分规定、许可证管理机制等,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工作流程、职责和权限,确保市场准入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许可证管理安全可靠。应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归档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应加强对市场准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学习,确保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应加强作风建设,秉持严监管和优服务并重,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底线。应加强与浙江金融监管局或上级金融监管分局的沟通交流,切实提升市场准入工作质效。
八、相关事项下放后,浙江金融监管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评估,督促辖内金融监管支局规范高效办理准入事项,并建立下放事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切实提升准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县域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机制,浙江金融监管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审批权限的相关县域机构许可事项批复应抄送相应金融监管支局,金融监管支局审批权限的许可事项批复应抄送浙江金融监管局或上级金融监管分局,报告事项也应以适当方式双向共享,确保信息畅通,协同提升监管质效。应指导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衔接。
九、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适应相关准入事项下放支局监管要求,及时调整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监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合规申报市场准入事项。其中,下放的报告事项由银行保险机构向属地金融监管支局进行报告,并抄送该支局所属的浙江金融监管局或金融监管分局。
十、下放事项中,中资商业银行以《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机构范围为准,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不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分支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均指“支行(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不包含金融监管支局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行(中心支公司)及以上层级分支机构。
十一、由金融监管支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需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的,金融监管支局应报请上级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金融监管支局作出。
十二、监管权限正式下放前浙江金融监管局或金融监管分局已经受理、尚未批复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浙江金融监管局或金融监管分局作出决定;正在办理的报告事项,仍由浙江金融监管局或金融监管分局办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