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银行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金融监管分(支)局:
现将《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银行确认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6年7月14日
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银行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确认工作,强化预收押金、会员费使用监管,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和民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民办发〔2025〕9号)以及《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若干规定》(浙民养〔2026〕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管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确认,供省内养老机构自主选择,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预收押金、会员费存管服务的银行。
第三条 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确认机关”)确认存管银行名单,按规定健全相应政策制度。
第四条 存管银行的确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存管银行原则上每3年组织确认一次。确认机关每年在官方网站上集中公告一次存管银行名单,有效期限截至下次公告日。存管银行非公告日退出的,7个工作日内对外单独公告。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申请成为存管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近三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四)具备为养老机构提供便捷、高效资金结算、查询和对账服务的能力;
(五)遵守本办法及民政、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养老机构资金监管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存管银行应明确服务内容、业务流程、费用标准、风险防控措施、数据对接方案等。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八条 确认机关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组织存管银行确认的公告。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自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银行确认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在浙分支机构设置及服务能力说明;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主要财务指标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说明;
(五)资金存管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六)公益事业投入说明,包括与浙江省所辖县(市、区)合作养老服务“爱心卡”的协议或备忘录、配置的终端设备等;
(七)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与公益投入真实、合规审核监管预收资金等);
(八)确认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确认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综合银行资信状况、风控能力和公益事业投入等因素对申请银行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确认机关业务处(室)汇总专家评价结果,对申请银行进行综合排序,经确认机关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拟确认存管银行名单。
第十一条确认机关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拟确认存管银行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确认机关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存管银行名单。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参考但不限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该银行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主要财务指标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说明等情况,评价申请银行的资信状况。
第十四条 参考但不限于浙江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结果,以及该银行资金存管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等情况,评价申请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五条 依据申请银行与县(市、区)合作养老服务“爱心卡”成效,按协议约定、终端投入等情况,对公益事业投入进行评价。
第五章 协议履约
第十六条 存管银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承担资金存管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按规定使用资金存管系统,开展预收费监管,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监管等信息。
第十八条 存管银行应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不得违规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存管银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可取消存管银行资格:
(一)未按规定履行资金存管职责,导致养老机构资金安全出现风险的;
(二)资金存管系统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三)发现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异常流动,未按规定报告民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
(四)存管服务不到位,引发养老机构或老年群体信访投诉的;
(五)违反存管协议或承诺约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