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动落实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成本分担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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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实高速公路跨省清分结算服务成本分担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通知》(交办公路〔2025〕56号)要求,现就落实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成本(以下简称“运行成本”)分担市场化运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考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与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适应全国高速公路“一张网运行、一体化服务”以及推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成本分担、平等协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共建共享、严格监督”的原则,加快推动落实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成本分担市场化运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不断优化提升高速公路保通保畅工作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出行。 二、保障范围 运行成本专用于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清分结算等必要支撑业务,包括系统运维、通信链路、机房保障、网络与数据安全、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等经常性、周期性支出,以及系统软硬件升级扩容的专项支出。 三、运作方式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行服务机构共同组建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管会”)。联管会商议确定运行成本分担市场化运作的服务机构,负责审议联网收费运行成本分担方案、系统升级改造方案等事项。服务机构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收取运行成本,负责落实运行过程中的一般事务。 四、经费分担 运行成本由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照通行费收益比例分担,采用“以支定收、专款专用”方式管理,作为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原由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资产仍由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管理,运维费用继续由财政予以保障,原系统停用后相应运维费用财政不再安排。 五、项目管理 服务机构根据联网收费系统运行状况和优化升级需要,编制系统运行维护和升级扩容项目的需求方案和成本预算,征求行业管理机构意见,经联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监督管理 运行成本分担收入的使用情况,服务机构定期向联管会成员单位公开,每年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7月25日起施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