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矿山全链条安全整治,全面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省安委办起草了《浙江省矿山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787559758@qq.com。

联系人:程岳,联系电话:0571-81051464。


附件:浙江省矿山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浙江省矿山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和防汛防台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强矿山全链条安全整治,全面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隐蔽作业面、“阴阳图纸”“两套监控”等违法违规行为,分类落实关停封矿、大力整治和无人化改造等举措,切实消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亡人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到2026年底,正常生产建设地下矿山采掘作业100%实现机械化、无人化,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全部关停;到2027年底,淘汰20座小型地下矿山;到2028年底,大中型地下矿山占比提高到70%以上,尾矿库总量降至12座以下;到2029年底,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全部关停,推动矿产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矿山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压降矿山数量。

1.减少矿山存量。县级政府要对现有地下矿山开展开采必要性、经济价值及安全风险等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2026年9月底前市安委办收集报送省安委办。县级政府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且长期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实施矿洞封堵,设置电子围栏,安装视频监控,落实镇、村盯守责任人,2026年10月底前将监测监控接入省市县矿山监管平台。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或者同一个成矿带设有多个矿山的,推动进行整合优化。12月底前,对资源接近枯竭、首次取得采矿权5年仍未开工、因自身原因基建停建超2年、停产超2年且不具备复工条件的地下矿山,分类制定淘汰方案,2028年底前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依法收回矿业权。

2.严控矿山增量。县级政府应对新设采矿权开展综合评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新设。同一矿脉资源储量原则上应一次性探明,原则上不得采用硐探方式,确需采用的应严格论证并落实机械化、无人化作业,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应只设1个采矿权。为全面提高机械化水平,新设地下矿山采矿权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大型。市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应派人参与联合踏勘,地下矿山踏勘意见要报省级部门备案。

3.提高审查标准。空间上连续的地下矿山应编制一次性开采方案,新设露天矿山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最终边坡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m。新设矿山矿区范围划定应保障矿山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要求。地下矿山地质资料(开采技术条件、资源量等)应达到勘探程度,原则上禁止边开采、边硐探。新设地下矿山年生产规模应达到大型,改扩建的现有地下矿山年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及以上。萤石矿山应采用充填采矿法,采场宽度必须满足机械化作业要求,原则上不得小于3米。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对顶板安全管理八项措施落实方案进行专章说明。

(二)建设现代化矿山。

4.应用先进工艺设备。正常生产建设的地下矿山采矿、掘进应实现机械化、无人化作业,淘汰浅孔留矿法,设置运输大型设备的斜坡道,开拓运输巷道和硐室采取光面爆破技术,天井和采场出口采用反井钻机施工,独立生产系统单班下井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0人。2026年底前,排水、通风等关键岗位实现远程操控。

5.建设智能化矿山。矿山企业要加强AI+监测预警应用,视频、传感设备应按规范设置到位,确保全部在线有效,相关数据应接入省市县矿山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将对违章操作、人员超限、定位未全覆盖等23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AI监测预警,推送企业和监管部门落实闭环处置。地下矿山应建成5G等网络通讯系统,实现井下重点区域网络全覆盖,每个采掘工作面应落实视频24小时AI监控。2026年底前,大型矿山应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

6.改善矿工劳动环境。地下矿山应加快机器人应用,推进掘进、采矿、运输等险累苦脏井下岗位机器人替代。2026年底前,正常生产建设地下矿山完成通风系统评估与改造,确保作业点风质、风速、风量100%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合理布设井下休息点,配备饮用水、应急药品等物资。2027年底前,应在地面工业场地或生活区设置更衣室、洗浴房、洗衣房等完善的配套设施,满足矿工基本生活需求。地下矿山应开展SCORE项目建设,搭建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双向沟通桥梁,保障矿工权益,井下单班作业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

(三)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严格自查自改。矿山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开展1次,深化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检查整改情况及时上传省市县矿山监管平台。对主动自查、自改、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免予行政处罚;对未正常开展或1个季度应查出而未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约谈通报。

8.严格监管检查。县级政府每年应对辖区矿山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覆盖检查,重点查处隐蔽工作面、图实不符、监控造假、人员定位未全覆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行刑衔接。地下矿山“七个必须”、顶板安全管理“八项措施”复工复产应经县级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复核通过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验收材料“一矿一档”留存,省应急管理厅逐家组织复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9.严格查处督办。市县安委办对地下矿山隐蔽工作面、图实不符、监控造假、人员定位未全覆盖,露天矿山边坡位移,尾矿库浸润线小于控制浸润线要求等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仍冒险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证照。对涉及顶板、提升系统等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县级政府要成立调查组,依法追究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责任。

(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10.严格顶板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逐条刚性执行顶板安全管理“八项措施”,采场原则上实现无人化作业,确需人员进入的应使用带防护措施的机械化设备,严禁人员空顶作业,每月应将顶板等级研判等情况上传至省市县矿山监管平台。县应急管理局应每季度检查一次辖区地下矿山“八项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11.严格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2026年底前,县应急管理局实施矿山普查报告全覆盖检查。对地下矿山未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的,普查质量不合格的,一律推倒重来。对未针对性制定治理措施、工程治理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省应急管理厅对地下矿山普查报告开展不少于30%的复核。

12.严格尾矿库治理。2026年6月底前,各地对尾矿库开展汛期“五个一”措施回头看,将检查情况报送省安委办。开展回采尾矿库全覆盖检查,对不按设计回采、破坏坝体稳定性等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2028年底前,完成尾矿库闭库销号6座,总量降至12座以下。

(五)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3.落实全员培训。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井下采掘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顶板安全及防透水等专项培训,逐人考核,建立个人培训档案。2026年7月底前,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完成省级监管平台重大事故隐患3D数智教材学习考核。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指导帮扶时,应落实“逢查必考”,抽查培训绩效。

14.加强警示教育。矿山企业应在矿区井口、巷道、工作面等明显位置设立“安全警示墙”,张贴警示图片。每月组织1次警示教育会,对照典型矿山事故,开展剖析警示和自查自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传达监管部门下发的事故警示和“两直一白”信息,落实对照检查、举一反三。

15.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矿山企业应对照规范建立专(兼)职救护队,只建兼职救护队的,应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地下矿山要完善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实战化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图纸准确性、定位系统可靠性及井下人员逃生能力。地下矿山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试验,尾矿库“头顶库”汛期前应组织一次下游居民联合演练。

(六)严格闭矿综合治理。

16.严厉打击盗采盗挖。县级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盗采盗挖危害宣传,营造全民抵制、主动举报的有利氛围,督促属地乡镇(街道)落实废弃矿洞、停产矿山巡查制度,乡镇(街道)、村社要加强已封堵矿洞、历史盗采点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盗采盗挖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17.坚决实施矿区生态修复。县级政府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足额计提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及时推进矿区地貌重塑、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态提质,消除边坡失稳、采空塌陷、泥石流、危岩崩塌等地质灾害风险;不能边开采边修复的,确保在闭坑前或闭坑后两年内完成修复。县级政府要将矿区生态修复纳入检查范围,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七)压紧压实安全责任。

18.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实控人每月应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研究会商,保障安全投入和“五职”“五科”人员配备。2026年6月底前,地下矿山应完成井下工程实测与图纸比对,矿长对图纸真实性签字背书。落实矿领导带班同下同上,所有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有效定位卡,落实人员定位系统全覆盖。

19.落实政府包保责任。政府包保责任人名单、联系方式及职责应在矿山井口、尾矿库坝体等显著位置公示。市县政府领导要研究解决矿山重大安全问题,定期带队开展井下、尾矿库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整改闭环。

20.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爆破、越界开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对违法分包转包等重大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一经发现一律关停,形成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突出风险,明确工作重点、细化任务清单、压实人员责任,综合运用项目准入、财政、信贷等措施,分类落实关停封矿、大力整治和无人化改造等举措。每月调度工作进展,实施暗访检查,对工作进展滞后地区和矿山企业开展警示约谈,确保整治有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