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失信信息管理,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温州市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26年4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或来信来函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杨佳佳,联系电话:0577-88846008;

电子邮箱:luoluo888@126.com

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00号市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309办公室(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附件:《温州市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04月16日

温州市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失信信息分类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失信信息管理,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及依法由本市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海洋领域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认定、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失信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过罚相当、公开透明、精准监管的原则,严格区分失信等级,合理设置公示期限,确保失信约束与失信行为程度相匹配。

第四条 渔业及相关海洋领域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轻微失信:

(一)相关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个人被处以罚款2万元以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罚款15万元以下的处罚信息(含警告、通报批评)。

(二)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个人被处以罚款1万元以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下的处罚信息(含警告、通报批评)。

(三)初次实施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主动纠正的渔业及相关海洋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四)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失信:

(一)相关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个人被处以罚款2万元及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罚款15万元及以上的处罚信息。

(二)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个人被处以罚款1万元及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罚款10万元及以上的处罚信息。

(三)因渔业及相关海洋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且价值达到本条(一)(二)项中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罚金额标准的信息。

(四)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

(一)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相关海洋领域、渔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上级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八条 本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26年04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