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6〕18号)规定,现将2026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相应增加或减少你市、县(市)2026年“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指标。浙财建〔2025〕177号已提前下达资金和此次下达的第二批资金,均应统筹用于浙财建〔2026〕18号文件规定的、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或在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任务支出。其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支持方向的资金在下达时予以单列。

根据“8+4”经济政策体系落地要求,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使用资金。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还需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市县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3)。请各地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强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2026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全省)

3.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市县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