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结合辖区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zjfpbc@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高水平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邮编:3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水平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