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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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809号,简称“部28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底价出让要求。对于符合部2809号文件规定的“需要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情形”,矿业权出让时必须设有底价,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 二、底价确定方式。按照部2809号文件的规定采用评估、询价、类比等方式确定底价参考值。其中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的,应根据本地区或临近地区近三年内同类矿种的成交价格,结合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储量、矿石品级、矿产品价格、开发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采取集体会审方式审议确定,由参加审议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封印,集体会审的成员单位组成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出让人要做好底价确定的相关工作资料存档。 三、底价录入监督。封印的底价材料必须由出让人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送至指定的交易场所;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现场验封、拆封,由出让人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录入底价。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底价录入至竞价结束全过程必须接受现场监督,可由出让人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聘请公证机构,作为监督人进行现场监督。 四、底价变更。矿业权出让底价在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前不得变更。未成交的矿业权再次竞争性出让的,可通过集体会审方式对矿业权出让底价进行调整,其中下调出让底价的,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基准价。 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会审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或者确定出让底价初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各市、县(市、区)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及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