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指配方案》的通知
各市无线电管理局:
为科学合理配置频率资源,促进全省数字集群通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指配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指配方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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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指配方案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战略性稀缺资源,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科学合理配置我省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资源,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省数字集群通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237号)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原则
支持产业发展,在满足我省数字集群政务共网潜在频率使用需求的同时,全面支持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石化等领域及重大项目、重要工程、重点企业的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专网建设,促进频谱资源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我省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资源管理,引导用户依法合规申请使用频率,提升频率指配、台站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法稳步实施,遵循上位法规定,确保不同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在我省正常有序使用。充分考虑我省原有管理规定《浙江省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分配(指配)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的延续性,最大限度降低政策调整成本。
二、指配范围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一种采用数字调制技术,实现频率资源共享、无线信道动态分配等功能,主要用于指挥调度的移动通信系统。
(一)频率资源
国家规划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的使用频率为806-821MHz/851-866MHz。其中:806-816MHz/851-861MHz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频率使用许可。816-821MHz/861-866MHz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以及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频率使用许可。本方案只对816-821MHz/861-866MHz频段在浙江省境内的使用提出指配意见。
(二)技术体制
2019年,国家调整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规划,保留TETRA技术体制,新增PDT技术体制,不再用于iDEN、GoTa、GT800技术体制。目前,我国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的体制有TETRA和PDT两种。本方案仅针对TETRA和PDT两种技术体制在频谱上进行安排,不对具体通信网的技术体制选择给出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三、频率使用场景及现状
(一)数字集群专网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专网的应用,为企业提供了高效、快速、便捷的指挥调度,在降本增效和保障安全生产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全省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专网用户主要集中在民航(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石化等领域,截至2025年9月全省已建设TETRA技术体制的专网12个,指配频率171对(含复用频率)。
由于原《方案》出台时需考虑GoTa、GT800等较大带宽技术体制应用时的频谱安排及保护带,优先分配给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专网的频率只占总资源的40%。目前专网频率在部分港口、石化产业集聚区的使用已趋于饱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计未来相关行业对专网频率的需求将持续旺盛。
(二)数字集群共网
为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社会服务效能,公安、消防、急救、城管以及水、电、气等其他公共事业部门可共同建立统一指挥调度的数字集群系统。目前数字集群政务共网建设主要有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和1447-1467MHz宽带数字集群系统两条路径可供选择,其中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主要支持窄带语音通信,而1447-1467MHz数字集群可运行视频传输等宽带业务。截至目前,我省尚无城市建设800MHz频段数字集群共网,1447-1467MHz宽带数字集群仅有1个地市开展建设。
综上,当前在指配我省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时,在为数字集群共网储备必要频率资源的基础上,将优先考虑支持各类数字集群专网建设发展需要。
四、频率指配方案
(一)频率块划分
为满足省内建设数字集群共网和专网等多个网络的频率需要,考虑允许使用的TETRA和PDT两种技术体制的不同信道间隔、频率需求,将816-821MHz/861-866MHz频段划分成三对频率块(块Ⅰ、块Ⅱ、块Ⅲ)进行指配。其中块Ⅰ占2×1MHz带宽、收发间隔45MHz,块Ⅱ和块Ⅲ每块分别占2×2MHz带宽、收发间隔45MHz。具体为:
块Ⅰ:816.000-817.000MHz/861.000-862.000MHz
块Ⅱ:817.000-819.000MHz/862.000-864.000MHz
块Ⅲ:819.000-821.000MHz/864.000-866.000MHz
(二)频率块分配
以地市为单元,对不同网络性质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进行安排:
1.块Ⅰ的频率资源原则上用于满足数字集群共网的通信需求,分配时一般将整块频段分配给同一个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在同一个地市(或全省范围内)独享。
2.块Ⅲ的频率资源原则上用于满足数字集群专网的通信需求;块Ⅱ的频率资源优先用于满足数字集群通信专网的通信需求。
3.当块Ⅰ的频率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时,且块Ⅱ未被占用时,可将块Ⅱ的频率资源用于数字集群共网建设。当块Ⅱ、块Ⅲ的频率资源均已不能满足数字集群专网建设需要时,且块Ⅰ未被占用时,可视情将块Ⅰ的频率资源用于数字集群专网建设。
(三)技术体制应用
以地市为单元,对不同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进行安排:
1.块Ⅲ的频率资源优先分配给TETRA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专网使用。对于PDT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专网建设需求,优先考虑分配块Ⅱ中的频率资源。
2.为提升系统抗干扰能力,建议使用TETRA技术体制时,有相互影响的不同基站使用频率间隔不小于50kHz;使用PDT技术体制时,有相互影响的不同基站使用频率间隔不小于25kHz。特殊情况下,确需同时使用PDT和TETRA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专网使用时,建议两种不同技术体制的基站使用频率间隔在50kHz以上。
(四)信道指配方式
1.当块Ⅰ选用TETRA技术体制时。共40个信道(频率分配见附表,下同),指配带宽25kHz。指配频率时将整块频段分配给一个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
当块Ⅰ选用PDT技术体制时。共80个信道,指配带宽12.5kHz。指配频率时将整块频段分配给一个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
2.当块Ⅱ选用TETRA技术体制时。共80个信道,指配带宽25kHz。指配频率时从高端频率开始往低端安排。
当块Ⅱ选用PDT技术体制时。共160个信道,指配带宽12.5kHz。指配频率时从高端频率开始往低端安排。
3.当块Ⅲ选用TETRA技术体制时。共80个信道。指配带宽25kHz。指配频率时从高端频率开始往低端安排。
当块Ⅲ选用PDT技术体制时。共160个信道,指配带宽12.5kHz。指配频率时从高端频率开始往低端安排。
五、信道共享
(一)省际协调
由于国家频率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组网都工作在816-821MHz/861-866MHz频段,故浙江省与相邻省(直辖市)交界的县(市、区)如需建设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应根据相关区域电磁环境及拟设基站的位置、参数等实际情况,与相邻省(直辖市)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
(二)省内复用
在满足通信需求和保障通信安全的前提下,省内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专网应当合理进行频率复用,同信道的复用距离应通过电磁兼容分析计算后确定。
六、频率使用许可
(一)在浙江省内建设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应当遵循本方案的安排,明确拟使用的频率及具体使用区域,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
(二)使用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低于7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5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50%,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60%。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三)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原则上应以集群组网模式部署,不得采用直通模式或常规转信模式作为日常通信方式。
(四)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利用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提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应符合电信业务管理相关政策。
七、未来用频需求保障
(一)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预测我省民航(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石化等领域对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的需求将不断增大,2×5MHz的频率资源未来可能无法满足频率需求,届时我省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加频率资源,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为集约利用频率资源,减少有害干扰发生,鼓励港口、石化基地等建设支持多家企业共用的大型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专网,吸收区域内有800MHz频段数字集群专网使用需求的企业入网。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447-1467MHz频段宽带数字集群主要满足大中城市政务、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应急通信等的通信需求,并建议采用共网模式部署。鉴于该频段技术成熟,国内多个城市已有应用案例,鼓励我省城市综合治理数字集群共网优先选用该频段开展建设。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分配(指配)方案》(浙经信无管〔2014〕5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