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乐清市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乐清市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乐清市造地改田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造地改田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资金(中央、省级、温州市)和乐清市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乐清市耕地保护、土地整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职责分工

(三)乐清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加强预算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政策措施,根据上级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技术指导、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五)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切实履行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六)造地改田资金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农村宅基地复垦、灾毁耕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后期管护与质量提升、补充耕地(垦造耕地和耕地功能恢复)、耕地保护数字化改革等。

(七)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造地改田资金和本级造地改田资金下达计划和绩效目标,按照造地改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乐清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八)造地改田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上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偿还举借的债务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造地改田资金实行“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资金全过程的绩效管理,不定期计算资金执行率,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十)实行造地改田资金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定期对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绩效评价和资金稽查等。

(十一)造地改田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造地改田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或收回造地改田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造地改田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