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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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地热和矿泉水矿业权管理,规范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 新设地热、矿泉水矿业权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满足我省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 鼓励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支持出让商业性勘查的地热、矿泉水探矿权。 二、优化开采权益保护范围 地热资源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参照《GB/T 11615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确定,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以开采井揭露的热储层中心外扩15—30米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边界至开采权益保护范围边界为一般保护区。地热采矿权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兴建与开采地热无关的建筑,一般保护区内不允许新设其他地热矿业权。 矿泉水开采权益保护范围按照《GB/T 13727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管理要求执行。 三、规范采矿权开采区域划定 采矿权开采区域应根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结合矿山生产、环境保护、安全需要等综合确定。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原则上按照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划定。裂隙型带状热储的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各方向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差别,但不得小于核心保护区。矿泉水采矿权开采区域(单井)不小于Ⅱ级保护区范围。多(群)井开发的地热、矿泉水资源,经勘查没有水力联系的井(泉)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开采区域。 采用定向井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井眼轨迹不得超出采矿权开采区域。直接出让地热采矿权的,对不能按照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划定开采区域的应在出让公告中声明。 四、明确开采方案编制要求 申请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权开采区域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为地热或矿泉水的,应按照《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写大纲》(详见附件)要求编制方案。 已设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编制方案:开采过程中,因水质发生变化,需调整利用方向的;开采井位置发生变化的(备用井转开采井);探明资源量变化幅度大于30%且经资源量重新核实后仍满足最低开采要求的。 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包含地质、水工环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方案负责人应具备地质专业或水工环地质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规范开采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查工作,可委托有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方案审查具体工作,自受理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自然资源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审查程序参照省厅关于矿产资源(非油气)开采方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组应由地质、水工环地质等专业评审专家组成。 方案审查要对拟申请开采区域划定的科学合理性、水泵及监测设备下入深度的合理性、矿泉水的资源利用率、资源保护的科学合理性进行重点把关。 六、强化开采监督管理 属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动态监测落实情况(监测设备不正常的要现场核查水位、水量)、井口保护情况,开采井位置、数量等是否与开采方案一致,日开采量及年累计开采总量是否大于开采方案设计开采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接入各开采井(泉)实时监测数据信息,实行远程动态监测。 本通知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写大纲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