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

玻璃温室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已通过部级备案。现就启动补贴试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期限

2025年9月28日(备案同意之日)—2026年12月31日。购机户应在实施期限内向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成套设施装备立项申请并完成立项。

二、实施要求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机〔2024〕10号)中《2024—2026年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有关要求,严格补贴政策实施,抓好立项申请、立项审核、项目建设、验收确认等工作。

(一)把好审核关。各地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核,实地查验建设地点,做好生产企业条件、申报材料等审核工作。设施装备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不得申领农机购置补贴,以免重复补贴。

(二)严格建设标准。申请补贴的成套设备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玻璃温室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技术规范(暂行)》建设,按照其他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不得申请补贴。

(三)强化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农业农村局组织,费用不得由申请单位承担,验收时除对照建设技术规范验收建设质量外,还应对成套设施设备功能和实际用途一致性、付款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性等进行核验。

(四)及时公开和资金兑付。对通过项目验收确认的,应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成套装备申请管理”栏目进行录入等操作,同时做好补贴申请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试点结束时核验未通过的不得享受补贴。

附件: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启动玻璃温室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20251011155323864](1).pdf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空气源热泵(配套谷物干燥机)等中央农机创新产品(第一批)补贴额一览表的通告(1).pdf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