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高水平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大力提升全省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全省党委政法委系统组织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平安浙江建设工作,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做好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工作;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四)开展反邪教工作;
(五)完成中央、省委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以及省委政法委布置的重点攻坚任务;
(六)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委政法委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按照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等工作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权重提出调整意见。省财政厅负责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以及权重的设置和调整审核,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预算下达,组织指导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审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分配因素包括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等,具体是:
(一)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因素,包括:年度各地平安浙江建设各领域重点工作任务。
(二)工作绩效因素,包括:各地党委政法委对维护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法监督、反邪教等平安浙江建设领域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成效情况。
同时加大对山区海岛县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 省委政法委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间安排,编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省委政法委提交的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纳入年度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按照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规模的90%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市、县(市)。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会同省委政法委正式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或挪用。各地党委政法委要按规定范围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管和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将组织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挂钩。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党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