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发展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金融处 陈丽艳 0571-8705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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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发展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立发展风险准备金的复函》(浙财外金〔2010〕45号)、《关于同意省农信联社调整发展风险准备金用途范围的复函》(浙财外金〔2018〕42号)以及《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农商银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发展风险准备金是在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第三条发展风险准备金按照自愿平等、互助互利的原则,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和各县(市、区)农商银行、农信联社(以下简称成员行社)分别出资形成。

第四条发展风险准备金以保障各出资方利益和维护全省农商银行系统稳健经营为原则,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 资金治理架构

第五条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和成员行社共同成立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授权其全权负责发展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及部分成员行社代表组成,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股东大会审议聘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任期与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调离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股东大会对委员进行增补。

第八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发展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退出等有关事项,提交省财政厅核准后实施;

(二)负责发展风险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三)审议年度发展风险准备金筹集、管理与运作、使用和退出情况报告,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落实有关部门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发展风险准备金的其他决策部署。

第九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相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授权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二)执行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策事项;

(三)起草年度发展风险准备金筹集、管理与运作、使用和退出情况报告;

(四)落实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和成员行社分别出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既有发展风险准备金余额;

(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部分年度净利润;

(三)经省政府或经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同意的其他资金;

(四)成员行社出资资金;

(五)成员行社年度清算资金利息净收入;

(六)上述资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其中,上述第(一)至(三)项计入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出资账户,所有权归属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第(四)至(五)项计入成员行社出资账户,所有权归属成员行社;第(六)项按资金归属分别计入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和成员行社出资账户。

第十一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的筹集方法:

(一)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既有发展风险准备金余额转入;

(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经利润分配后,提取一定金额,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转入;

(三)成员行社出资资金,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转入;

(四)成员行社每一年度清算资金利息净收入,经分配后,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转入;

(五)发展风险准备金运作产生的收益自动结存转入相应账户,收益情况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按年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发展风险准备金成员行社部分按照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每季定期向各出资方结息。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运作

第十三条发展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根据救助对象、用途、期限等,由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具体使用资金类别、金额等。

第十四条发展风险准备金运作遵循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原则,以安全性、流动性为主,兼顾效益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发展风险准备金的日常运作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负责实施,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同业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基金、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和中央企业债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资金运作方式。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成员行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或重大经营风险时的救济调剂;

(二)按照“化险为主、保值增值、适时退出”的原则,对高风险行社进行临时注资;

(三)必要时可用于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弥补资本金以及其他发展需要;

(四)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殊发展投向等。

具体可采用流动性应急、资金调剂和临时性补充资本金等金融监管部门允许的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使用发展风险准备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员行社申请使用发展风险准备金解决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首先通过大力组织存款、清收贷款和其他资金占用筹措支付资金来源。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存在支付困难的,可申请使用发展风险准备金;

(二)成员行社申请使用发展风险准备金解决重大经营风险的,首先通过提足拨备、做实利润、处置不良、补充资本等手段自我化解风险。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可申请使用发展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使用发展风险准备金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当成员行社满足资金使用条件时,以书面方式向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申请事由、资金额度、运作方案、还款计划、董(理)事会还款承诺决议等。

(二)拟定方案。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成员行社申请,拟定发展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

(三)集体审议。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成员行社申请和发展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上级核准。省财政厅会浙江金融监管局后,报省政府批准,动用发展风险准备金。

当成员行社发生流动性应急事件,出于保障支付的需要,且申请金额在5亿元(含)以下、使用期限在7天(含)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由成员行社提出申请,经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动用发展风险准备金,事后向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期限和具体方式根据被救助行社实际需求确定。发展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归还,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管理。

(一)发展风险准备金使用期限届满时,被救助行社应主动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议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

(二)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收回发展风险准备金的,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被救助行社提出,经协商同意后可提前收回。

(三)被救助行社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归还发展风险准备金的,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协商同意后可提前归还。

第十九条被救助行社使用发展风险准备金的利率按照资金市场供求状况,参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的同期同档次利率,适当浮动,协商确定。

发展风险准备金的利息,属利随本清的,由被救助行社于到期日随本金一同划付归还;属定期结息的,由被救助行社于结息日划付归还。

第六章 资金退出

第二十条各出资方退出发展风险准备金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成员行社向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二)集体审议。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成员行社申请,提交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上级核准。省财政厅会浙江金融监管局后,报省政府批准。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做好账务核算,按份额退还本金及收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展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发展风险准备金收划款凭证等原始凭证,以及发展风险准备金申请报告、使用方案、展期记录等文件资料,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是发展风险准备金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管要求,对发展风险准备金筹集、管理与运作、使用和退出情况开展审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