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须知
申办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本须知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本省外向型企业中因业务需要经常往返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骨干,包括:
1.国有企业人员(驻海外机构工作人员除外);
2.民营企业人员;
3.三资企业(中外合资、港澳合资、外商独资)中方(大陆)人员。
(二)本省及设区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中的相关人员。包括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企业人员。
第二条 申办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且护照有效期不少于一年;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无被外国,特别是APEC经济体拒签记录;
(四)所在企业与APEC经济体之间有持续稳定的业务往来,具有明确的出访需求。
申请材料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人员首次申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申请函原件(详述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涉外合作情况、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并列明申办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目的地国家),加盖企业主管单位公章;
(二)与APEC经济体往来业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合作协议、进出口报关单等);
(三)企业完税证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
(四)《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五)公务普通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后退还原件)。
第四条 民营企业及三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人员首次申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申请函原件(说明企业规模、近年来经营情况:包括企业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内容,可提供列表,同时说明申请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申请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等),加盖企业公章;
(二)与APEC经济体往来业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合作协议、进出口报关单等);
(三)《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完税证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
(五)《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六)申请人近六个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原件;
(七)《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含教育背景出访经历、工作经历、语言能力等);
(八)户口簿户主页和个人页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普通护照原件及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核验后退还原件);
(九)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中已实现跨部门数据联网共享的,初审机关可通过系统直接提取。确需申请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可验证。
第六条 实行企业备案制度。企业首次申办旅行卡前,应提交营业执照、涉外业务说明、完税证明等,经初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建立备案档案。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可申请复审。在备案有效期内可适当简化部分重复性材料。
第七条 对信誉良好、涉外业务稳定的大型外向型企业初审机关可将其纳入“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白名单企业可直接向初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企业申办应坚持“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并签署承诺书,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卡片。
第九条 对在核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故意规避、隐瞒实情的企业或个人,各级外办应及时中止其申请,采取限制申报、取消资格等惩戒措施,并登记报省外办备案。
申办与领取
第十条 申办程序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由主管单位统一向省外办申办;(二)地方国有企业、民营及三资企业申请人由注册地所属外办统一受理并转报省外办;
(三)省重点支持企业经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或行业主管单位推荐、初审后可向省外办申报。
第十一条 注册地所属市外办(义乌市)负责核验企业资质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附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关,同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初审机关。
第十二条 初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同意为申请人申办旅行卡的公函,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并由外交部领事司统一转报相关APEC经济体审核并制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领取,其他企业人员凭申办凭证领取。
其他事项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确有紧急商务出访需求,且部分经济体已批准的申请人,在提交情况说明后,可申请提前制卡,卡片限于已获批经济体使用。后续如其他经济体陆续批准,可申请重新制卡,原卡作废注销。
第十五条 因卡片遗失、破损或护照更换导致无法使用的:申请人所属企业应提交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发或换发旅行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注销旅行卡:
(一)持卡人离职、身份发生变化,或所属单位认定其不宜继续持卡的;
(二)持卡人资信状况出现重大不良变化或涉入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已不符合持卡资格的;
(三)持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旅行卡的;
(四)持卡人违反旅行卡管理规定的;
(五)初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旅行卡有效期届满或届满前6个月,持卡人可提出续办申请或提前续办申请,申请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办一致。
旅行卡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参照公务普通护照的管理模式:对旅行卡实行集中保管、专卡专用和按期归还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使用台账,确保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民营及三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卡片管理,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并报注册地所属外办备案。卡片使用完毕后应于7日内交企业统一保管,并接受外办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条 持卡人出访应携带旅行卡及其关联护照,按批准计划执行任务,不得擅自延长停留或变更访问目的地。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于每年1月报送上一年度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初审机关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旅行卡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滥用的,初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申办资格等处理。对利用旅行卡从事非法移民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每张APEC商务旅行卡收取720元制作工本费;换卡、补卡收取同样费用。各地方外办本着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地收费标准,收取一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