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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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提升评审质量,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监督指导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以下简称储量评审)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资产安全、保障矿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其作用是对矿产资源实物量进行审核与把关,确保资源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储量评审是掌控矿产资源实物账户的基础手段,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业权出让的重要依据,也是矿产资源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的重要基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组织及监管工作。 二、储量评审权限 (一)评审备案项目。列入评审备案范围的已设矿业权按照“谁登记发证,谁评审”的原则,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登记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储量评审工作。压覆矿产资源需要评审备案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工作。 (二)财政出资项目。财政出资的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有新增资源量的,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评审”的原则,省级财政出资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工作;地方财政出资的,由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工作。 (三)矿业权出让项目。用于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谁组织出让,谁评审”的原则,由负责组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工作。 三、储量评审委托要求 列入评审备案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财政出资的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报告,按照评审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省评审中心)评审。用于矿业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应当选择合法合规、信用良好、能力匹配、制度健全的评审机构。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事项、质量要求、评价标准、责任义务等条款,为实施常态化监管提供合同依据。 四、储量评审工作要求 储量评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 (一)选聘专家。专家选聘应从“浙江省地矿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方式选择相应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其中甲类固体矿产勘查(核实)报告须配备地质矿产、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业专家。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 (二)审查组织。评审应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参会人员应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专家组、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制单位以及评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组讨论技术问题形成评审会议意见时,报告提交单位、编制单位等应回避。 (三)现场核查。符合首次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以及评审过程中存疑等三种的情形,应在会审前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内容见附件1),核查结束后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的依据。 (四)评审重点。评审应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资源储量估算等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可信性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1.评审中发现申请材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2.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 3.应论证而未论证工业指标的,或采用的工业指标明显不合理的; 4.勘查工作程度达不到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应勘查阶段基本要求的; 5.采样代表性不足、矿体圈连不合理、估算方法选择不合理、估算参数确定错误、储量分类依据不足、图件编制不符合相关制图规范等,需要系统修改的; 6.未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或修改后仍有重大问题的; 7.根据有关规定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 (五)出具意见。评审予以通过的,会议评审意见修改对照表(见附件2)经专家组复核通过后,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要求见附件3)。 (六)归档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意见修改对照表、现场核查报告(如有)以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和影音资料。 五、健全储量评审监管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工作,按照监管职责,强化评审备案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有新增资源量的、用于矿业权出让的三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全过程监管工作。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对本单位委托的储量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厅将加强对市、县储量评审工作的指导,省地质院要做好技术支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储量评审事项的指导。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评审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1.加强事前监管。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储量评审工作前,应对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事前初审表》(见附件4)开展合规性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组织储量评审工作,形成评审会议信息表(见附件5)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范围、权限、专家组成、评审机构条件等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反馈复核结果,并视情况参会。审核或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组织评审。 2.强化事中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参加评审会议,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管,主要内容见附件6。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会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能整改的应当场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应中止评审。 3.严格事后监管。评审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单位负责的评审工作进行核查,包括评审工作的合规性、技术标准把握情况以及评审机构制度建设情况、资料归档情况等进行核查(见附件7)。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不得作为储量评审备案、财政出资项目新增资源量统计及矿业权出让的依据。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和县级储量评审项目和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含评审项目清单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表),每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厅。 (三)强化动态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储量评审动态监管作为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1.强化评审机构委托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其委托评审机构的基本信息、从业业绩、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评审机构在省地矿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信用情况,要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选择委托对象的重要依据。 2.强化评审质量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每年对受委托的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应涵盖评审机构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信用等级、资料档案管理等履约情况;以及评审程序的规范性、评审依据的充分性、评审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评审工作的时效性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将质量评价结果与合同履行紧密挂钩。 3.严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储量评审专家开展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职业道德和廉洁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专家专业知识和从业水平。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专家续聘重要依据,不断调整和优化专家库人员结构。 (四)强化依法依规处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处置。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失信行为的,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谁评审,谁撤销”的原则,由负责储量评审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撤销评审或评审备案结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办函〔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现场核查内容 2.会议评审意见修改对照表 3.《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样式) 4.储量评审事前监管表 5.评审会议信息表 6.储量评审事中监督表 7.储量评审事后监管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