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建〔2024〕96号)规定,现将2026年部分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专项用于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6年“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指标。其中,“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更新”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方向的资金在下达时予以单列,对于年底尚未用完的部分资金,可统筹用于专项资金其它支持内容。

资金指标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请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