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文件要求,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省商务厅起草了《关于促进保税维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25日前反馈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凡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要求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智愚,电  话:0571-87051157

邮箱:samueljin5930@163.com

附件:《关于促进保税维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关于促进保税维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不含宁波)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杭州海关所属各海关: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文件要求,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企业在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内开展保税维修,由所在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自主评估支持,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评估论证,决定支持后,下达项目同意支持文件,并抄报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杭州海关等部门备案。企业所在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制定综合监管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全链条监管职责。

二、自贸试验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商务厅受理企业申请并通知自贸试验区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收到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后,组织初步评估论证,初步评估论证同意后向省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材料: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支持保税维修业务的报告,其中明确市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市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共同出具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省政府收到报告后,交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杭州海关等部门制定综合监管方案,并出具综合评估意见,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经综合评估论证同意支持的,向市级人民政府下达项目同意支持文件,并抄送省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杭州海关等部门。

三、对于目录外、其他区域的保税维修项目,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商务厅受理企业申请并通知企业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收到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后,组织初步评估论证,初步评估论证同意后向省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包含以下材料: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支持保税维修业务的报告,其中明确市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企业所在地市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共同出具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省政府收到报告后,交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杭州海关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分项目的综合监管方案及综合评估意见,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支持的,向商务部上报试点业务申请。

四、各级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指导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应会同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开展情况的跟踪走访,积极排摸区内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产品目录诉求,对于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一专班”的工作模式。自贸试验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应会同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制定保税维修业务申报指南,便利企业,有力推动保税维修业务落地见效。

五、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应支持建立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的保税维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对试点项目全流程监管。加强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日常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做好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管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如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整改或终止其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整改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其所在综保区或自贸试验区暂停新增保税维修项目。

六、各地应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污染防治、辐射安全与防护、达标排放等义务。指导企业建立符合保税维修综合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能够按要求及时准确传输有关数据,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和可追溯。推动企业到先进地区学习借鉴优秀经验,持续优化企业内部监管措施,依法依规组建保税维修及配套产业联盟,开展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制度创新和产业链整合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