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兴合集团、浙农股份,社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9月22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供销社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提升化肥储备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推动形成监管工作闭环,根据《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浙发改物资〔2023〕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供销社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化肥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包括储备任务下达、签订储备协议、储备日常管理、储备监督管理、储备应急投放、年度清算审计等化肥商业储备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储备任务下达主要包括:
(一)各级主管部门下达储备任务时,应明确储备品类、数量、周期等。避免不同层级储备任务混淆不清。
(二)依法依规确定承储企业。省级储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市、县级储备确定承储企业流程以本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为准,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签订储备协议主要包括:
(一)各级供销社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储备任务和有关要求,与承储企业在储备期开始前签订储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抄送本级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
(二)储备协议应对储备品类、数量、周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落实配方肥占复合肥比例不低于70%、轮库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储备任务的70%要求并及时回补。
第六条储备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各级供销社完善储备管理制度,督促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协议落实储备商品保质保量入库,加强在库和轮库管理,规范标识标牌、商品堆放、台账记录等工作。
(二)省级储备库门口明显位置应固定悬挂“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不得用横幅等代替。市、县级储备参照执行。
(三)储备库应在合适位置写明当日实储数量。
(四)储备库墙上或醒目位置应挂置储备管理制度等必要制度。
(五)储备化肥应单独存放,如与其他化肥商品同库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
(六)每垛储备商品前应有垛码卡片,标明有关要素。
(七)储备期内应及时轮库,保证化肥质量,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和过期产品流入储备。
(八)轮库信息应记录清晰,每月形成月度出入库汇总表。
(九)储备库应满足防潮、防汛、消防等安全标准,库内储备化肥堆垛整齐规范。
(十)省级储备承储企业按月向省级有关单位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储备情况报告。
第七条储备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各级供销社联合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或依据承储协议单独对储备库点进行监督指导,推动储备任务落实。
(二)各级储备要定期自查。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储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和监督指导,有关情况记录纳入储备台账。
(三)现场调研和监督指导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反馈,并明确整改期限,承储企业应按时整改落实。整改情况记录纳入储备台账。
(四)省级储备各库点及时汇总本库点储备化肥出入库情况,省级承储企业在省供销社指导下形成储备台账。
(五)各级供销社及其承储企业应当自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等工作。
第八条储备应急投放主要包括: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对全省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并补齐库存。
(二)遇到灾害需动用省级储备化肥时,由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化肥投放通知。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化肥并启运,尽快送达,投放后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
(三)市、县级化肥储备的动用流程,具体以本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九条年度清算审计主要包括:
(一)储备期结束后,省级储备承储企业应向省供销社报送年度自评报告,汇总形成储备台账。
(二)省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省级储备补助资金进行年度清算审计,承储企业应配合提供有关佐证材料,证明已完成年度化肥调入量、最低库存量等工作要求。清算审计无误后,省供销社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清算建议。
(三)市、县级储备的年度清算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以本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协议和有关规定,在供销社指导下,严格落实储备任务,做到品种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保供有力,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规范使用补贴经费,做好台账资料管理,推动承储工作规范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储备任务或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或在储备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各级供销社依据相关储备管理制度和职责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省、市供销社应加强对县级供销社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完善管理制度机制,提高储备管理规范化水平,下级供销社相关落实情况及时向上一级供销社报送。
第十三条各级供销社应加强与本级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化肥储备管理工作链条,推动形成工作闭环,切实履行农资流通国家队、主力军的政治担当,为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供销社负责解释。各级党委、政府对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供合发〔202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