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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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乐清市健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制定《乐清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引导和规范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加强我市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利用区域资源,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模式,增加非急救转运服务供给,规范非急救转运经营服务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经济的非急救转运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转运需求,提升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满意度。 二、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 (一)服务内容 非急救转运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给予一定医疗照护或不需要医疗照护的转运行为。医疗照护内容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转运途中延续或维持性医疗行为以及相关护理、照看、搬运等服务,不包含急危重症的专业性抢救治疗服务。 (二)运行范围 非急救转运服务起止点至少有一处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乐清市内短途转运和跨行政区域长途转运服务。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打造一体化非急救转运调度信息化平台,乐清市健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探索联合第三方非急救转运专业平台,将健康出行护送服务与互联网的先进优势结合,打造移动互联网平台,全面提升乐清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能力。鼓励社会多元化主体参与平台建设。 四、非急救转运服务协议管理要求 承担非急救转运的车辆应隶属于承运单位,乐清市健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服务平台通过公开征招、自愿报名、论证确认的方式遴选承运单位。 服务平台应制定承运单位遴选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承运单位的场所设置、车辆情况、人员要求等。在遴选承运单位和运营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服务平台应通过与承运单位签订协议,依据协议对非急救转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服务平台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派遣医务人员或护理员提供医疗照护服务。 五、规范非急救转运车辆运营管理 非急救转运车辆专用于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内的转运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其他任务。服务平台应规范运营管理,依据协议约定指导承运单位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非急救转运风险防范的应对手册,包括车辆运营管理制度、人员工作职责、转运照护制度、书面告知签字制度、车辆消毒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制度、预案及工作流程。 (二)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规范服务行为,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统计与保存工作。 (三)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不同病种的各类搬运与照护技能,保障转运、搬运过程中的安全;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四)非急救转运车辆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不得私自出车。转运车辆应停放在专用车位,保持车上通讯器材、车载GPS状况良好。不得拒绝接听或自行中断网络、车载或电话联系。车上设备、附件不得私自拆卸。 (五)应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转出医院、转入目的地、转出时间、转入时间、转运照护情况、里程收费、联系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六)在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时,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须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七)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收费标准统一按服务平台指导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在非急救转运车辆内公示,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开展转运服务前应告知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签订服务协议书,严禁中途加价。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信息管理平台。服务平台应建立独立的非急救转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将接入平台管理的所有非急救转运车辆纳入平台系统进行统一指挥调度,通过信息化平台与非急救转运承运单位实时信息交互,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回访制度,动态跟踪管理。利用移动应用(如App、小程序等)信息平台,向患者提供便捷、公开、透明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推广使用市内非院前急救转运服务号码96120,并向社会公布,让群众知晓,使院前急救、非急救转运分开呼叫、分类管理,确保两类服务有序运行。 (二)保障非急救转运安全。服务平台应指导各承运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督促驾驶员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与保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要积极组织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工作人员参加急救常识、伤病员搬运常识、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等知识、技能培训,使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现场规范处置能力;要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协作机制,一旦转运的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第一时间得到医疗机构专业指导,并就近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三)加强院内外合作。各医疗机构可在院内、相关科室明显位置张贴、摆放服务平台的宣传海报和信息卡片,便于患方及时了解、联络;对于患方的服务需求咨询,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并由患方自行与服务平台联系。各医疗机构应支持、配合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加强日常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院内涉及非急救转运服务相关宣传信息的管理,及时关注、收集、提供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的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治,严禁医疗机构任何工作人员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保安、护工、保洁等任何人员参与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转运业务,如发现并查实,各医疗机构务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应严肃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稳步推进,确保非急救转运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助。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非急救救护车辆管理的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和标准化流程;督促医疗机构为非急救转运业务提供停车等便利条件;负责和外地牌照救护车户籍地卫健部门的沟通核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法改装车辆、违法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相关拟开展非急救转运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非急救转运企业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依法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服务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引导非急救转运承运单位加强全过程自律,公开服务内容、价格等服务信息,开展督导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敲诈勒索、违规收费、违反交通法规和秩序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纳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示;服务平台依据协议加强非急救转运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对非急救转运承运单位违反管理协议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暂停其服务工作或撤销资格;对于个别车辆报废或变更用途的,及时更改车辆外观。 (四)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各类媒体,宣传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非急救转运服务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非急救转运的服务范围、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呼叫号码等,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承运,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保障自身生命安全、财产权益,为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方案在实施期间国家或省、市出台非急救转运相关政策,将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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