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25〕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4号)(以下简称“2023年农业农村新动能政策”)精神,按照《温州市乡村振兴(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乡村振兴办〔2019〕43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2025年第三批乡村振兴大专项资金1387.46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相应追加你们2025年度“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预算指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和任务要求

(一)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奖励(2024年第四季度)150万元

根据2023年农业农村新动能政策第57条,经验收评价,对2024年第四季度的30个“整治优胜村”各奖励5万元,资金用于购买苗木、花卉。(详见附件2)

(二)种质资源保护补助100万元

根据产业政策第76条和2024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5年度畜禽遗传资源保种效果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对平阳县挺志温州水牛乳业有限公司(温州水牛)补助30万元、平阳县百正家禽养殖场(北港猪)补助30万元、温州市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洞头区)(灵昆鸡)补助10万元、浙江绿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雁荡麻鸡)补助10万元、平阳县星亮鸽业有限公司(平阳鹁鸽)补助10万元、乐清市亿科大雁生态养殖场(磐石灰鹅)补助1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总计100万,分别拨付属地县(市、区)安排兑现。

(三)2023-2024年新动能政策审查遴选类项目资金结算(第四批)286.3万元

根据2023年农业农村新动能政策、《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农业农村新动能政策审查遴选类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温农发〔2023〕62号)和《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农业农村新动能政策审查遴选类预备实施项目名单的通知》(温农发〔2024〕30号)等文件,对2023年4个项目和2024年6个项目进行资金结算,下达286.3万元。(详见附件3)

(四)家禽定点屠宰补助14.19万元

根据产业政策第74条和2022年家禽杀白上市补助资金清算情况,下达鹿城区补助资金14.19万元。

(五)市级地方特色农业产业保险补助836.97万元

根据产业政策第90条,按照《温州市生猪价格综合保险方案》(温农险〔2023〕3号)和《温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数智化融资”试点方案》,结合属地申报,生猪价格综合保险市财政补贴按总保费的20%(其中乐清按照10%)测算,本次下达768.72万元,跨年度按实际承保数结算(县级实际承保头数超出市级下达计划头数的,按市级计划头数结算,超出部分由属地自行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市财政补贴按总保费的30%测算,本次下达68.25万元,跨年度按实际承保数结算(区级实际承保亩数超出市级下达计划亩数的,按市级计划亩数结算,超出部分由属地自行承担)。

二、工作要求

资金分配和任务要求中的第二项,涉及县级兑现,由市级统一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完成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送至县级,县级兑付到主体时应简化兑付审批流程,原则上应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流程推送到县级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属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直接完成兑现。

各地应按规定将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自市级资金文件下达起6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5年第三批乡村振兴大专项资金分配表

2.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奖励(2024年第四季度)资金分配明细表

3.2023-2024年新动能审查遴选类奖补项目(第四批)资金分配明细表

4.2025年市级特色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