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新“国九条”精神,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债券业务发展和监管实践,在广泛征求行业和监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通过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4年修订)

    2.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