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

为推进“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总  工  会

温 州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提高劳动参与率,特制定“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时间

2025年9月-2026年8月。

二、试点内容

(一)开发“生育友好岗”。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可安排全日制劳动者,也可安排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友好岗”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依法采取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设立“生育友好岗”车间、“生育友好岗”生产线等,配套建立“妇女微家”和“妈咪暖心小屋”,为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倡导女企业家协会会员单位、共富工坊设置弹性工时、远程办公等灵活就业岗位,推动设岗,丰富供给。

(二)建立“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清单。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联合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积极动员引导用人单位开发设置“生育友好岗”并科学合理制定岗位标准、设置方案和工作制度。重点引导鼓励本市生产制造、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及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文创经济、银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中有相关需求且用工规范的用人单位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

对设置“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建立统一名录清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主动报备“生育友好岗”用工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生育友好岗”的理解认同,推动设置相关岗位。各级妇联组织要发挥女企业家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挖掘各类企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宣传引导女性就业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优先设置“生育友好岗”。

(三)优化“生育友好岗”工作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各种福利假期,关爱育儿劳动者及其家庭。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应建尽建、应享尽享。深化职工之家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托管服务。 各级妇联组织要指导辖区内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儿驿站等阵地,面向设有“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开展家庭教育、儿童关爱、心理疏导等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联合民政局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思路,推动全市域开展“家立坊”社区家庭立体化服务坊建设,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儿童游憩等服务内容的立体化服务坊。

(四)深化“生育友好岗”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畅通“生育友好岗”招聘求职信息收集、发布渠道,为“生育友好岗”供求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定期举办“春风送岗”女性人才专场招聘会等特色专场招聘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广泛收集就业岗位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对接、技能培训、上岗推介、就业指导等一体化服务,探索打造“生育友好岗”市场化服务模式。持续推进家政行业提质扩容,依托家政便民服务点,解决特殊人群服务供给短缺问题,同时吸纳更多妇女就业。支持建立“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余缺调剂机制,提高“生育友好岗”员工就业稳定性。

(五)强化“生育友好岗”劳动者技能培训。支持设置“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优先为“生育友好岗”育儿妇女提供产后返岗再培训。继续实施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分层分类开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聚焦巾帼家政、来料加工、电商直播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领域,为女性劳动者增技赋能。支持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育婴保育、健康照护,以及互联网营销、全媒体运营等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生育友好岗”劳动者职场发展能力。鼓励“生育友好岗”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评价,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六)加强“生育友好岗”劳动者权益保障。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和绩效考核等具体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实行其他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的方式,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生育友好岗”劳动者兼顾工作和家庭。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加强对设置“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指导,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线上线下广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好“生育友好岗”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各级工会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协商,将公平合理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积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帮助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督促将消除性别歧视条款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投诉举报,联合开展约谈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把推广“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作为支持女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政策扶持、创新激励举措。对纳入名录清单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模式落实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类惠企补贴政策。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生育友好岗”的理解认同,指导企业工会创新宣传方式,突出生育角色在培育社会未来建设者中的劳动价值,持续推动设置相关岗位。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用人单位和县市区,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和宣传,形成积极推广“生育友好岗”工作的社会氛围。

附件: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安排表

附件

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安排表

序号

类型

试点单位

1

“家立坊”生育友好岗

鹿城区

2

共富工坊生育友好岗

苍南县、文成县

3

非公企业生育友好岗

乐清市

4

电商产业生育友好岗

平阳县、永嘉县

5

女企业家企业生育友好岗

鹿城区、龙湾区

温人社发〔2025〕7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