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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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2017年我省全面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以来,单个建设项目评估数量大幅降低,审批时间大幅缩减,企业成本明显减少,政府部门服务质效显著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开展区域评估的范围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平台),以及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划定的分区评估区块(附件1)。 二、平台的区域评估由平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地面沉降易发区的区域评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标准,评估成果需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领域专家技术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监管。 三、区域评估全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规定的一级级别执行,承担区域评估的单位须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四、区域评估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域评估结果为危险性中等以上或地面沉降易发区危险性高以上的区域的相关重要项目,实行单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全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附件2)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 五、区域评估的组织机构要及时公开区域性评估最新成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时汇总辖区内区域评估进展及成果,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六、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应将区域评估结果一并提供用地单位。入驻项目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附件3),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用地报批的依据。 七、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一般为5年,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年地面沉降速率大于50毫米的,以及平台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更新区域评估。 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文件的有关要求转发至平台管理机构,加强对平台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