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 [2015]37 号

各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人民政府, 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 属 机 构 :

近年 来 ,各地 区 、各有 关 部 门认真贯彻 落 实 党中央、 国务 院 决 策部署,持 续 加大城 镇 棚 户区 和城 乡 危房改造力度,有 关 工作取得 显 著 进 展。截至 2014年底,全 国 共改造各 类 棚 户区 住房 2080万套、 农 村危房 1565万 户 ,其中 2013— 2014年改造各 类 棚 户区 住房 820万套、 农 村危房 532万 户 ,有效改善了困 难 群 众 的住房 条 件, 发挥 了 带动 消 费 、 扩 大投 资 的 积极 作用,促 进 了社 会 和 谐稳 定。但也要看到, 与 党中央、 国务 院确定的改造 约 1 亿 人居住的城 镇 棚 户区 和城中村的目 标 相比,任 务 仍然十分 艰 巨,特 别 是待改造的棚 户区 多 为 基 础 差、改造 难 度大的地 块 ,在 创 新融 资 机制、完善配套基 础设 施等方面 还 存在不少困 难 和 问题 。同 时 , 农 村困 难 群 众对 改善居住 条 件、住上安全住房的 诉 求比 较 强烈,加快 农 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 为进 一步做好城 镇 棚 户区 和城 乡 危房改造及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 工作,切 实 解 决 群 众 住房困 难 ,有效促 进经济 增 长 , 现 提出以下意 见 :

一、 总 体要求

(一)指 导 思想。深入 贯彻 党的十八大、十八 届 二中、三中、四中全 会 和中央城 镇 化工作 会议 精神,全面落 实国务 院 决 策部署, 坚 持走以人 为 核心的新型城 镇 化道路,以改善群 众 住房 条 件 为 出 发 点和落脚点,突出 稳 增 长 、惠民生,明确工作 责 任, 创 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 实 ,加大城 镇 棚 户区 和城 乡 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 , 扩 大有效投 资 ,推 动经济 社 会 和 谐发 展。

(二)工作目 标 。制定城 镇 棚 户区 和城 乡 危房改造及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 三年 计划 ( 2015— 2017年,以下 简称 三年 计划 )。 2015— 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 内 的各 类 棚 户区 住房 1800万套(其中 2015年 580万套), 农 村危房 1060万 户 (其中 2015年 432万 户 ),加大棚改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 力度,使城市基 础设 施更加完 备 ,布局合理、 运 行安全、服 务 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 设 力度

(一)加快城 镇 棚 户区 改造。各地 区 要 抓紧编 制 2015— 2017年城 镇 棚 户区 改造 实 施方案 并抓 好 组织 落 实 。一要加快棚改 项 目建 设 。依法合 规 推 进 棚改,切 实 做好土地征收、 补偿 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 审 批快速通道, 简 化程序,提高效率, 对 符合相 关规 定的 项 目,限期完成立 项 、 规划许 可、土地使用、施工 许 可等 审 批手 续 。加强工程 质 量安全 监 管,保 证 工程 质 量和 进 度,确保完成三年 计划 确定的目 标 任 务 。把城市危房改造 纳 入棚改政策范 围 。二要 积极 推 进 棚改 货币 化安置。 缩 短安置周期, 节 省 过 渡 费 用, 让 群 众尽 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 环 境和物 业 服 务 , 满 足群 众 多 样 化居住需求。各省( 区 、市)要因地制宜, 抓紧 摸 清 存量商品住房底 数 ,制定推 进 棚改 货币 化安置的指 导 意 见 和具体安置目 标 ,完善相 关 政策措施,督促市、 县抓 好落 实 ,加快安置棚 户区 居民。

(二)完善配套基 础设 施。各地 区 要 尽 快 编 制 2015— 2017年棚改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计划 (以下 简称 配套建 设计划 ),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 区 配套基 础设 施 项 目,以及 与 棚改 项 目直接相 关 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 电 、供水、供 气 、供 热 、停 车库 ( 场 )、 污 水 与垃 圾 处 理等城市基 础设 施 项 目,努力做到配套 设 施 与 棚 户区 改造安置住房同步 规划 、同步 报 批、同步建 设 、同步交付使用。各地 区 要 对 2014 年底前已 开 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 区 配套基 础设 施情 况进 行排 查 , 对 配套基 础设 施不完 备 的 项 目要列出 清单 , 并纳 入本地 区 配套建 设计划 。

(三)推 进农 村危房改造。各地 区 要 抓紧编 制 2015— 2017年 农 村危房改造 实 施方案,明确目 标 任 务 、 资 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 务 按 时 完成。落 实 省 级补 助 资 金, 将农 村危房改造 补 助 资 金 纳 入 财 政 预 算,由 县级财 政直接 发 放到危房改造 农户 。 严 格 执 行一 户 一 档 的要求,做好 农 村危房改造信息系 统录 入和管理工作。 统筹 推 进农 房抗震改造,加大 对 8 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 设 防地 区 的改造力度, 认真贯彻执 行《 农 村危房改造最低建 设 要求( 试 行)》和《 农 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试 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 设 及安全 标 准。加强 农 房 风 貌管理和引 导 , 县级 住房城 乡 建 设 部 门应 制定符合 当 地 实际 的 农 房 设计图 和 风 貌管理要求,指 导 到 户 。

三、 创 新融 资 体制机制

(一)推 动 政府 购买 棚改服 务 。各省( 区 、市) 应 根据棚改目 标 任 务 , 统筹 考 虑财 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 区 政府 购买 棚改服 务 的管理 办 法。市、 县 人民政府要公 开择优选择 棚改 实 施主体, 并与实 施主体 签订购买 棚改服 务协议 。市、 县 人民政府 将购买 棚改服 务资 金逐年列入 财 政 预 算, 并 按 协议 要求向提供棚改服 务 的 实 施主体支付。年初 预 算安排有缺口确需 举 借政府 债务 弥 补 的市、 县 ,可通 过 省( 区 、市)人民政府代 发 地方政府 债 券予以支持, 并优 先用于棚改。政府 购买 棚改服 务 的范 围 ,限定在政府 应当 承担的棚改征地拆 迁 服 务 以及安置住房 筹 集、公益性基 础设 施建 设 等方面,不包括棚改 项 目中配套建 设 的商品房以及 经营 性基 础设 施。

(二)推广政府 与 社 会资 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 础设 施建 设运营 中 积极 推广特 许经营 等各 种 政府 与 社 会资 本合作( PPP)模式。各地 应 建立健全城市基 础设 施建 设财 政投入 与 价格 补偿统筹协调 机制,合理确定服 务 价格,深化政府 与 社 会资 本合作,推 动 可持 续发 展。

(三) 构 建多元化棚改 实 施主体。鼓 励 多 种 所有制企 业 作 为实 施主体承接棚改任 务 。各地原融 资 平台公司可通 过 市 场 化改制,建立 现 代企 业 制度, 实现 市 场 化 运营 ,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 资职 能的前提下,作 为实 施主体承接棚改任 务 。原融 资 平台公司 转 型改造后 举 借的 债务实 行市 场 化 运 作,不 纳 入政府 债务 。政府在出 资 范 围内 依法履行出 资 人 职责 ,不 对 原融 资 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 发挥开发 性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 务 及 纳 入各地 区 配套建 设计划 的 项 目 实 施主体,可依据政府 购买 棚改服 务协议 、特 许经营协议 等政府 与 社 会资 本合作合同 进 行市 场 化融 资 , 开发银 行等 银 行 业 金融机 构 据此 对 符合 条 件的 实 施主体 发 放 贷 款。在依法合 规 、 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开发银 行可以通 过专项过桥贷 款 对 符合 条 件的 实 施主体提供 过 渡性 资 金安排。鼓 励农业发 展 银 行在其 业务 范 围内对 符合 条 件的 实 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 农 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 的 贷 款支持。鼓 励 商 业银 行 对 符合 条 件的 实 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贷 款。

四、加强 组织领导

(一)落 实 地方 责 任。各省( 区 、市)人民政府 对 本地 区 城 镇 棚 户区 和城 乡 危房改造及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 工作 负总责 ,要 抓紧组织 落 实 三年 计划 及相 关实 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 标责 任考核,加大 资 金投入,落 实 好 税费减 免政策。

(二)明确部 门职责 。住房城 乡 建 设 部要 会 同有 关 部 门 督促各地 尽 快 编 制和落 实 三年 计划 及相 关实 施方案。 发 展改革委、 财 政部要 会 同有 关 部 门进 一步加大中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和中央 财 政支持力度。 财 政部要 会 同有 关 部 门 安排中央 国 有 资 本 经营预 算 资 金, 对 困 难 中央企 业 特 别 是 独 立工 矿区 、三 线 地 区 和 资 源枯竭型城市中央企 业 棚改配套 设 施建 设 予以支持。人民 银 行、 财 政部、 银监会 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 开发银 行、 农业发 展 银 行等金融机 构 加大信 贷 支持力度。

(三)强化 监 督 检查 。住房城 乡 建 设 部要 会 同有 关 部 门 建立有效的督 查 制度, 对 各地 区 城 镇 棚 户区 和城 乡 危房改造及配套基 础设 施建 设 三年 计划实 施情 况进 行督促 检查 。各地 区 要加强 监 督 检查 ,全面落 实 各 项 工作任 务 和政策措施。加强 对农 村危房改造 补 助 资 金使用的 监 管, 严 禁截留、 挤 占、挪用或 变 相使用。加大考核和 问责 力度, 对态 度不 积极 、工作不主 动 、 进 度 缓 慢、弄 虚 作假的 单 位和 责 任人 员 予以通 报 批 评 , 并 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国务 院

2015年 6月 25日

(此件公 开发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