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336号)和《关于深化全省矿产资源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4〕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质量,规范智能化绿色矿山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与绿色化的深度融合,推动实际可开采年限5年以上的大型矿山在建成绿色矿山的基础上,同步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其他矿山积极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设内容

智能化绿色矿山基于矿山企业生产管理实际需求,以“164”体系为核心开展建设,即建成1个三维地质孪生模型,越界开采预警、全方位视频监控、粉尘实时监测、人员车辆实时定位、智能卡车调度和自动化智能配矿等6套系统,数据集成、决策服务、智能管控和场景应用等4大平台(详见附件1)。矿山企业可根据生产管理需要,融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相关建设内容。

三、申报验收条件

矿山企业编制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建设,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二)矿山企业已经建成绿色矿山,或者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入库标准并按规定提交入库申请。

(三)矿山企业处于生产状态,智能化绿色矿山系统已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已编写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报告。

(四)矿山企业有智能化绿色矿山系统操作场所、管理人员等。

四、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矿山企业完成“164”体系建设后,向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详见附件2),提交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验收材料。

(二)材料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以及智能化矿山建设内容和成效是否具备验收要求进行现场初核,并出具意见。认为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通过“绿矿智用”场景上传资料和初核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帮助指导。省地质院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开展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验收。经审核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从浙江省智能化绿色矿山专家库选取,组长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现场查看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听取矿山企业关于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的汇报,观看智能化绿色矿山系统演示,就相关情况进行问询。专家组成员形成个人意见,组长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表(详见附件3),综合验收情况填写验收记录表(详见附件4)。

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164”体系建设情况以及智能化绿色矿山应用成效等内容综合评述,提出智能化绿色矿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出具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五)公布名单。通过验收且数据已接入“绿矿智用”场景的矿山企业,由省自然资源厅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

五、其他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精心组织,对符合建设范围的矿山企业要做好指导,引导矿山企业智能化升级,培育发展矿产资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省地质院要做好全省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支撑工作,加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改进建议限期完成整改提升,以及数据接入“绿矿智用”场景工作。

附件:1.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智能化绿色矿山验收申请表

3.智能化绿色矿山验收专家组意见表

4.智能化绿色矿山验收记录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