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按照《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境内上市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乐清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四、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鼓励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及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50万元的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对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企业每年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积极对接工业4.0、“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战略,积极推进“一六五”产业发展计划。对承担本市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八、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强化科技金融服务。在首期3000万元金融风险补偿金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由政府、银行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贷款分担机制,着力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门槛。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市财政投资4000万元设立市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市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可以出资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市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市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

  十、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国家(省)技术发明奖、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对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本政策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资金资助或者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