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571-87052538; 电子邮箱:liwz@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 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机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三、评审机构 组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高级和中级评审委员会,其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评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负责评审日常事务工作。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同时成立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成立中级评审委员会,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市也可以委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专家库成员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并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中级评委会按照规定组建,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四、申报评审程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核报。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将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事业单位应该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三)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各级评委会评审。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人员,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四)评前准备。评委会办公室承接评委会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委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分为专业组评议和当年度评委会表决两个环节。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等方式(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需进行答辩),对申报人员进行分类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六)公示发证。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可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电子证书栏目自行下载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机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确定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方针政策。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4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2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5年。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2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5年。 第六条 初次确认职称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到我省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可确认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领域突破,在理论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以下标志性研究成果之一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直接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1.主要参与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项目(排名前二);主要参与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重点项目(排名前三)或主要参与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子课题(排名前二); 2.主要参与并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省部级重大课题(排名前二),或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建言献策成果(排名第一)被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件,并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应。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成果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调研成果奖(排名前二)1项。 (二)具备以下标志性研究成果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 1.主要参与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排名前二); 2.主持并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省部级重大课题(排名第一),或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建言献策成果(排名第一)被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件,并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应。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成果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省优秀调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 第八条 转评申报条件 已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转评后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工作满1年,符合高一层级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相应要求。 (三)事业单位评聘要求。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掌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主要研究方法,具备独立发表论文、撰写研究报告、参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初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中的2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论文1篇; (2)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学术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课题1项(排名第二); (4)参与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排名前三);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调研成果奖等奖项1项(排名前三); (6)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三)被相应的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第一)被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四章 副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运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全面掌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规律,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能适应时代要求不断创新研究。科研能力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根据党委政府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管理部门部署和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设计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应具备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业绩和成果中的3项以上: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研究成果(排名前三)入选市级以上重要规划1项以上,或被省市党委、政府正式采纳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研究课题1项以上; (3)撰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决策咨询报告(排名第一)被相应的省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国家部委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或被相应的省市党委、政府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以上。山区、海岛县研究人员可放宽到排名前二;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调研成果奖等奖项(排名前二)1项以上。山区、海岛县研究人员可放宽到排名前三; (5)主要参与(排名前二)完成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2项以上; (6)主持1项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发展规划、制度标准、改革项目等,相应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 (7)公开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学术著作、译著1部(排名前二且完成10万字以上)以上; (8)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SCI、SSCI来源期刊、全国性权威报刊理论版上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学术论文(理论文章)2篇以上,在省级权威报刊理论版上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学术论文(理论文章)3篇可视同1篇。
第五章 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政策理论水平,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系统掌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规律,精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能适应时代需求开展深入研究;科研能力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研究有较高的造诣和影响力;能够根据党委政府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管理部门部署和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设计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具有独立指导和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业绩和成果中的3项: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研究成果(排名前二)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级重要规划1项以上,或入选省级重要规划2项以上,或被省市党委、政府正式采纳2项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研究课题3项以上; (3)撰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决策咨询报告(排名第一)被相应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以上。山区、海岛县研究人员可放宽到2项;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调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2项以上。山区、海岛县研究人员可放宽到1项; (5)主要参与(排名前二)完成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3项以上; (6)主持3项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发展规划、制度标准、改革项目等,相应研究成果被政府采纳实施。山区、海岛县研究人员可放宽到2项; (7)公开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相关学术著作、译著(排名前二且完成15万字以上)2部以上; (8)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全国性权威报刊理论版上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学术论文(理论文章)3篇以上,在SCI、SSCI来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权威报刊理论版上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学术论文(理论文章)3篇可视同1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直接申报人员的标志性成果)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标准中所提及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和本数量;“年”均为周年。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毕业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省部级重大课题:是指省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省社科规划重点(重大)课题和其他明确的省级课题以及国家部委公开发布立项的重大课题。 (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刊物: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式发布的人文社会科学核心刊物目录收录的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核心(中文核心期刊)。 (五)全国性权威报刊: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经济日报》及《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国社会保障》《中国人才》《中国就业》《中国劳动》《中国人事科学》等全国性重要报刊。 (六)省级权威报刊:是指《浙江日报》、《今日浙江》等省级重要报刊。 第十八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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