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ZJSP42-2015-0018

浙价资〔2015〕11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农业生产

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将完善我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分时电价政策。农业生产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申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不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微动力处理设施用电以及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用电,按浙江省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执行。

三、各级价格和电力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

四、以上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业生产用电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