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办学水平提升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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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办学水平提升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环节,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乐清市办学水平提升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31日 乐清市办学水平提升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优化整合学校评估项目的意见》(温教政〔2012〕25号)及《乐清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提升奖励规定》(乐教〔2008〕31号)文件精神。为了促进我市教育持续快速发展,鼓励中小学、幼儿园积极提高办学水平,促进优质教育快速均衡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办学水平提升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提升的奖励,促进我市办学质量提升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达到国家级、省市级或乐清市级相关等级水平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认定后,对初次评定的或等级提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职高类学校的奖励:被评为浙江省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奖励为20万、15万、10万;被评为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奖励20万,被评为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奖励30万。 (二)对普通高中的奖励:被评为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奖励10万,被评为浙江省一级、二级特色示范高中的分别奖励20万、15万。 (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奖励:被评为温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一级、二级、三级学校的分别奖励15万、10万、5万;被评为浙江省标准化学校的奖励10万。 (四)被评为温州市特色品牌学校的奖励10万。 (五)对幼儿园的奖励:被评为省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的分别奖励8万、5万、3万。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和拨付 每年各学校完成办学水平提升评定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各学校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汇总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签发资金补助文件后,由市财政拨付奖励资金到各相关学校。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 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创建工作及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不得用于个人奖励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各学校做好经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