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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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4年11月5日 乐清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8〕65号)和《乐清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安排、规范运作,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服务于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发展旅游业,推进旅游名市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在以下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城市旅游规划、旅游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旅游景区建设。主要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建设。 (三)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旅游项目前期经费、旅游项目的奖补等。 (四)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参加展会、举办旅游活动、开展广告宣传、旅游推广平台建设、旅游宣传资料制作等。 (五)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景区民居立面改造、景区古民居修缮、乡村客栈建设、乡村旅游节庆、乡村旅游项目开发以及风景旅游区村庄规划的编制等。 (六)旅游商品开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七)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旅游人才的培训和引进。 (八)旅游信息化建设。 (九)各类创建活动的奖励。 (十)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具体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及政府奖励三种形式。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如下: (一)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对镇(街)、村以及民资投入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开发、乡村旅游节庆等予以补助。对中雁、灵山、淡溪景区(旅游区)外的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全年累计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中雁、灵山、淡溪景区(旅游区)内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的30%—80%予以补助。 (二)鼓励民宿(乡村旅游客栈)发展。对符合标准的民宿(乡村旅游客栈),按每房间5000—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特色旅游产品创建。对新评为温州市旅游自驾车营地、温州市特色旅游消费场所的给予3—5万奖励。 (四)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智慧旅游”建设。对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无线网络覆盖(wifi)工程、电子商务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网站、微信、APP)、智能管理系统等智慧旅游项目建设的,投资额在10万以上的,给予建设项目2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 (五)《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8〕65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雁荡英才计划大力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3〕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3〕1号)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扶持和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市风景旅游管理局递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申报时应视具体申报内容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 (二)乐清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五)重点旅游建设项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资料; (六)各种旅游创建奖励证明材料、旅游地接人次证明等其他市风景旅游管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考察,重大项目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共同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对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风景旅游管理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条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审计、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虚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依法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对镇(街道)、村(居)项目的补助,按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镇(街道)财政审核拨付;拨付企业和个人的按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投诉责任事件,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并受到查处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乐清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乐清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说明:本表由单位向市风景旅游局申报,市风景旅游局初审提出方案汇总送财政局审核批准。本表一式三分,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单位各留一份。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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